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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7 14:19?出處 溫州視線
蒼南一位10歲男孩騎自行車過馬路,不幸被出租車司機撞成植物人。前段時間,蒼南縣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54.5萬元,肇事司機賠償100萬余元,車主和掛靠公司負連帶責任。
男孩被撞成植物人
事故發生在2013年9月20日,當天上午10時左右,河南司機莫某開著出租車從蒼南橋墩往靈溪方向行駛。途中,莫某撞上了騎自行車的男孩小剛(化名)。
小剛被送到醫院后,診斷為:腦挫裂傷、中顱窩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兩肺挫傷、頭皮血腫、左脛骨骨折、陰囊及肛門皮膚撕裂傷、左足底囊皮剝脫傷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司法鑒定,小剛已經成了植物人。
交警部門做出認定,司機莫某負主要責任,小剛負次要責任。
家屬索賠272萬元
小剛出事后,家屬找肇事司機、當事車輛車主和車輛掛車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是一直沒有結果。
今年8月,小剛父親以小剛的名義告上法庭,要求索賠醫療費、后繼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共計272萬余元,之前莫某已經賠償了9萬元。
肇事司機莫某稱,當時有一輛公交車停在慢道上,擋住了自己的視線,自己沒看見小剛過馬路。“我對不起這孩子,但我家是農村的,我實在沒有那么多錢來賠償。我之前交的9萬元中有一半多是借的。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額太高,我無法負擔。”莫某說道。
蒼南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責任,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交警部門認定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最后認定小剛因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為202萬余元。
此次事故莫某負主要責任,最后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54.5萬元,莫某賠償100萬余元。車輛所有人和掛靠公司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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