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2-13 20:37?出處 綜合新民晚報
北京地鐵2號線,一名乘客玩手機摔傷,撞成骨折,摔倒原因是地鐵信號故障,列車緊急制動,當時正在刷手機的蘇霄濛摔了出去,導致顱底骨折,法院最終判決地鐵公司承擔40%責任。
2015年1月14日上班早高峰,蘇霄濛乘坐在北京地鐵2號線上,列車緊急制動,正在刷手機的蘇霄濛摔了出去,腦袋磕在地面上,后經診斷為顱底骨折,住院半個多月,傷殘鑒定結論為10級。
乘客蘇霄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地鐵公司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護理費等共計20萬余元。 北京市東城法院一審判決地鐵公司賠償醫療費一千三百三十五元、伙食補貼費九百元、殘疾賠償金九萬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二角以及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1萬余元。
地鐵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6年12月3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原審法院認定蘇霄濛發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的數額并無不當,但損害分攤比例不當,依法予以調整,賠償蘇霄濛各項損失合計56 230.56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地鐵三分公司的地鐵列車在運營中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緊急制動之行為沒有過錯;蘇霄濛長時間未扶扶手、對其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此種過失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促成作用;地鐵列車的緊急制動行為和蘇霄濛未扶扶手的行為相結合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而后者構成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決地鐵三分公司承擔賠償40%責任,原審判決認定的損害分攤比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調整。經審核,原審法院認定蘇霄濛發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的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地鐵三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書強調,地鐵作為一個綜合交通輸送系統,在乘客輸送的各個環節中不可避免地會伴隨著乘客人身損害的風險,特別是在形成網絡化運營后,這種風險將進一步凸顯。對于廣大乘客而言,應樹立規則意識、擯棄交通陋習,文明交通:遵守進站、出站、乘車秩序,接受運營方工作人員指引,積極配合安檢,拒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本案例中乘客玩手機摔傷,乘客自己沒有扶好扶手負重要責任。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jingji/67185.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 于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