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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6 09:02?出處 紅網
文強在自行辯護時承認,趙利明春節期間給其送過一些錢物,也通過周曉亞收取了趙利明財物。但其辯稱,他也送過趙利明一些東西,在他看來,他和趙利明之間的經濟往來是正常的人際交往。
針對他和周曉亞共同受賄的部分,文強辯稱,周曉亞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他大多數并不知情,不應對周曉亞收受的這些財物負責。
在文強自行辯護結束后,文強的第一辯護人提出,存在制約關系的上下級之間,在春節、生日時送禮的不能一概算作受賄。文強的辯護人認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數額是一定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另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情節。
對此,檢察員表示,文強、周曉亞不論以何種目的收受他人錢財,實際上為其升遷提供便利,是利益回饋,因此應認定為受賄行為。同時,檢察人員發表出庭意見時表示,一審判決認定文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是否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檢察員認為,文強受賄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不論是下屬,還是黑社會;不論是在家中,還是在辦公室;不論錢多錢少,都來者不拒,其行為喪失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文強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審死刑判決,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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