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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4 10:51?出處
本報榆林訊(記者 張有效) 昨日,本報報道了一事,引起榆林市委高度重視。市委書記李金柱作出指示要求立即調查。當事法官表示,自己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入股法官:一等判決二等處理
昨日,神木縣法院監察室副主任張繼峰說,自己與陳某是初中同學,此前兩人關系一直很好。那時陳某缺錢,他才籌錢入股的。“180萬元中,我自己的錢只占68萬,其余都是農村老家親友湊的,共有十七八戶。”他說,陳某給的前幾次分紅,親友們都如數拿到手。
張繼峰表示,現在壓力很大,他認為自己入股煤礦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有關規定。“我現在一是等待二審判決結果,二是等候組織對我的處理意見。”他說,他知道法官打官司的風險。這個案子不論結果勝輸,他都難逃組織上的處理。其實他并不想打官司,但與陳某多次協商未果,失去股權沒有分紅,無法給老家親友交代,所以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上訴人:沒及時收回收條惹官司
上訴人陳某說:“張繼峰拿錢是讓我在煤礦上給他掙點錢。當時稱他在法院工作,我礦上有什么事情他可以幫我處理。他的房子折價43萬,隨后他籌了些現金,實物、現金算下來總共180萬。”
陳某稱,當年是有不少同學朋友拿錢給他,讓他在礦上幫著掙錢。他一一都給分了紅,在他轉讓煤礦前也都陸續把款給退還了。“2007年給張繼峰那300萬,就是退股返還款。錢退了,只是沒及時收回他手上的收條,才導致出現后來的紛爭。都是老同學,沒想到他拿那個收條把我告了。煤礦現在已經不是我的,我咋給他股份?”
神木縣委:是否退股成關鍵
接到榆林市委書記李金柱指示后,神木縣委書記郭寶成立即召集紀委書記、法院院長和監察局局長,就相關情況了解和分析,并拿出處理意見。
神木縣委向榆林市委報告稱:經初步了解,該案已進入二審階段。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煤礦方陳某認為,2005年2月張繼峰夫婦以隱名合伙人入股,后來國家不允許公職人員入股煤礦,他們就給張繼峰夫婦退還了兩次共360萬,算是退股,后來給的300萬也是張繼峰夫婦退出經營的費用。
神木縣委認為,張繼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礦股份,應是處理這一事件的關鍵,而這一事實雙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審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則張繼峰煤礦入股問題不構成違紀;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將按照規定,對張繼峰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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