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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20:21?出處
空調下方紅色電動車位置就是熊老師當時停車的位置
南昌市一車主將車停放在泊位外,被交警以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為由,處以150元的罰款。車主認為,他根本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于是將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一審法院維持東湖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車主不服,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此案雖未塵埃落定,但卻引出一個令司機十分關心的話題:能不能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現“除規定禁止停車的地方外均可停車”。
車停在泊位外被罰引發訴訟
作為一名有著多年駕齡的司機,南昌某大學老師熊江川發現對于我國所有機動車駕駛員來說,在道路上泊車,似乎只有兩種選擇:要么“泊在停車收費的道路上”,要么“泊在停車罰款的道路上”。
讓他這個認識由模糊到清晰的,是他最近打的一場官司。
2008年7月19日10時左右,熊江川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的圖書城購書時,看到圖書城門前設有臨時停放車輛的標志牌,但泊位都已停滿。于是,他將小車停在離臨時停車標志牌十余米遠的道路上,車頭朝東,車尾緊挨著一扇完全封閉的鐵門,從停車位置來看,他覺得根本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0余分鐘后,熊江川回來取車時發現車窗上張貼了一張違法行為處罰告知書。
原來在10時20分許,東湖交警大隊一中隊民警在洪都北大道執勤時,發現在該路段有部分車輛未停在泊位上,影響行人正常通行,且駕駛員不在現場,于是,他對這些車輛進行了攝像取證,并全都張貼了違法行為處罰告知書。
隨后,熊江川到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東湖大隊違法處理室就此提出異議,該大隊法制警官未認可他的異議,但告訴其救濟方法:如果對處罰不服,可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到法院起訴。
轉眼到了2009年10月23日,其車的年檢期快到了,無奈之下,熊江川到東湖大隊接受了處理。但一直對這起處罰持有異議的他,越想越覺得哪個地方不妥。于是,今年1月29日,熊江川一紙訴狀將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東湖大隊告上法庭,要求依據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定撤消行政處罰等。
處罰依據和程序是否合法成庭審焦點
今年3月30日,南昌市東湖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熊江川向法庭遞交了一組照片并稱,從照片上看,其車輛停放位置并沒妨礙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處罰決定書中所指“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與事實不符,東湖交警大隊依據處罰的法律事實不成立;其次,停車處除設有臨時停放機動車標志外,并沒有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東湖交警大隊處罰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熊江川還稱:如果泊位線外禁止車輛停放,按理交警也應設置禁止性標志。依法理,“禁止之外就是允許”。再者他的車停放若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在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情況下,交警應當將他的車輛依法拖走。否則,只處罰不拖車,那么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事實并沒有改變。這一說法,當即遭到東湖交警大隊的反駁,“妨礙通行有輕有重,并不是嚴重影響了車輛、行人通行才給予處罰,同時,拖車不是處罰是措施”。
庭審中,東湖交警大隊強調執法的主體資格合法、適用法律條款合法、證據收集合法等,并再三強調稱,熊把車停在人行道的行為已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庭審結束后,熊江川向記者解釋稱,“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是處以罰款的充分條件,東湖交警大隊并未拖移車,說明停放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因此,處以罰款的充分條件不成立,東湖交警大隊的行政處罰不合法。
一審維持交警作出的行政處罰
東湖區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警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改正,并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熊江川將機動車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停車泊位線以外,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了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東湖交警大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用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對原告熊江川處以150元的罰款并無不當。至于原告訴稱的證據并沒有改變其違法停車的事實,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于4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維持東湖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
路上泊車要么交費要么交罰款?
拿到一審判決書后,熊江川稱自己很震驚:拋開此案的是非不論,他覺得目前對我國司機來說在道路上泊車,只有兩種選擇:要么“泊在收費的道路上”,要么“泊在罰款的道路上”。除此之外,幾乎沒有第三種選擇!因為按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這樣幾乎所有的地方都是法律意義上的“道路”,那就都受制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停放。
熊江川稱,即使你的車停在不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方,罰不罰款,完全由交警說了算。如此,增加了交警濫施罰款的隨意性。同樣,如果沒有對所有違法者給予處罰,交警又有不作為之嫌。
車主已提起上訴并建議修改《道交法》
熊江川介紹說,目前許多國家或地區都與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有著相反的規定。譬如,在英語國家中,除有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某街段豎立的“NoStopping”(絕對不能泊車)、“NoParking”(短暫停留可以)標志牌以及在道路交叉口或轉彎的30米之內不能泊車外,在其他任何地方泊車均是合法的。
熊江川希望有關部門重新討論、審議乃至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從而也能實現“除規定禁止停車的地方外均可停車”。
南昌市一名交警稱,若對此規定按這個建議修改,那在一些市區擁堵的路段(除規定禁止停車的地方),司機不是可任意停在人行道上?而南昌市交警部門一位負責人認為,可向有關立法部門反映此事。
5月24日,熊江川告訴記者,他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南昌市中院提起上訴。
□文/圖 實習生何雪佩 首席記者劉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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