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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3 07:17?出處
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著名跳水教練于芬和內蒙古的出租司機李強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倆人,卻因為一篇博客文章攪在了一個官司里。昨天,海淀法院認定于芬未經許可使用李強的博文構成侵權,須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800元。據悉,這是國內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
李強是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的一名出租車司機,他加入了一個體育愛好者的網友圈子,認識了被邀請作為名譽圈主的于芬。去年6月17日,他寫了一篇關于競技體育的文章《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簡稱《西》),發表在自己的博客“西北風的空間”上。此后,于芬曾多次訪問他的博客,并對這篇文章進行評論。但在去年8月2日,他發現于芬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了名為《如何突破難度與穩定的瓶頸,繼續領跑世界跳壇》的論文,整段地引用了他的文章,卻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處,事后也根本沒有向他說明。
李強認為,于芬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7000余元。
開庭時,于芬承認自己的博文中有《西》一文的內容,但提出異議稱,李強不能證明他本人就是涉案博客的所有人,也不能證明他就是文章作者。此外,她引用部分的字數只占自己全文字數的10%左右,屬于合理使用,而且兩篇文章只是發表在博客上,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強通過輸入用戶名和密碼可以登錄博客“西北風的空間”,而且博客首頁顯示的也是李強本人照片,可以證明李強就是博主,依法對《西》文享有著作權。于芬的行為侵犯了李強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判決于芬停止引用李強的文章,在博客中和網友圈子里公開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李強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1800元。
昨天記者登錄于芬的博客,發現被指剽竊的涉案文章已刪除,法官表示,由于網絡文章隨時可以刪除,李強在起訴前就已對涉案文章進行了公證,成為此案勝訴的關鍵。
■法官釋案
博文亦受著作權保護
此案主審法官閆肅說,博客是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形式,注冊用戶能夠自由確定發表內容,但這種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冊用戶在網絡上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承擔的法定義務與現實生活中并無區別。李強和于芬因為在各自的博客上發表了博文,因此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和規制,在使用他人作品時,無論是在紙質出版物還是網絡博客上進行使用,都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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