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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9 09:11?出處
本報訊 徐州某城建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銅山縣趙某父母的墳墓挖掉,并將趙某父母的骨灰丟失。趙某一怒之下將該城建公司告上法院。銅山法院近日依法審結了此起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判決被告徐州某城建公司賠償趙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6萬元。
去年3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因規劃需要發布通告,要求位于規劃內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墳墓于當年7月10日前全部平遷,逾期不平遷的,按無主墳處理。趙某父母的墳墓在市政府通告的地域范圍內。8月14日,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將原告父母的墳墓挖掉,并將骨灰遺失。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均未達成一致,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自然人死亡之后,其人格利益仍然存在,是構成近親屬等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內容。本案被告將原告父母的骨灰挖出后,沒有妥善存放,以致遺失,侵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嚴。結合被告侵權的過錯程度和造成骨灰散落的后果,確定賠償趙某精神撫慰金為3.6萬元。(周提海 朱廣偉 張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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