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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1 22:03?出處
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某公司攬下工程收受171萬余元買商品房
華北電網(wǎng)一處長受賄被公訴
本報訊(記者付中通訊員趙萌)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某公司攬下工程后,在朝陽區(qū)買下一套商品房并進行裝修,房款和裝修款都是由承攬方出的。
記者今天獲悉,原華北電網(wǎng)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公司電纜公司生產(chǎn)技術處處長馬富強,因涉嫌受賄罪被公訴至朝陽法院。
據(jù)了解,馬富強,1961年生人,大專文化。
公訴機關指控,馬富強利用職務便利,在北京東風萬通電氣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朝陽區(qū)雙橋咸寧變電站西出線電力隧道工程過程中提供幫助。
2005年12月,他收受北京東風萬通電氣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出資的1710480元,購買位于朝陽區(qū)水郡長安小區(qū)的商品房一套,并由該公司出資216616元進行裝修。
2010年9月9日,檢察院將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逮捕。2011年2月9日,朝陽檢察院將馬富強以受賄罪公訴至朝陽法院。
公訴機關認為,馬富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提起公訴。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jù)了解,馬富強現(xiàn)被羈押在朝陽分局看守所。在之前的審查階段,馬富強認罪態(tài)度較好。此次公訴,朝陽檢察院在提交起訴書的同時還提交了一份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建議函。
根據(jù)以往司法實踐,如果馬富強在法庭受審期間也能夠認罪,法官將簡化審理程序審理此案,在量刑過程中,法官會考慮此情節(jié),對馬富強酌情從輕處罰。記者還注意到了一個有意思的細節(jié):由于此案是由買房引發(fā),房屋所有權證也被當做涉案的關鍵證據(jù),被檢方在公訴同時移交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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