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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 17:07?出處 搜狐
長春隨車被盜的兩個月大嬰兒遇害,嫌犯周喜軍殘忍掐死嬰兒。嫌犯周喜軍于3月5日17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網友關心周喜軍投案自首,周喜軍案會不會考慮從輕判罰?律師認為周喜軍盜竊罪、殺人罪數罪并罰,雖自首仍該判死刑并立即執行。
吉林律師分析周喜軍案最高可判死刑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王菲菲律師說,不管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偷車還是販賣兒童,他已經造成了孩子死亡的既定事實,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并罰最高可判死刑。
胡延美律師分析周喜軍案:周喜軍死刑的四大理由
胡律師以十分清晰和明確的話語說:周喜軍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仍應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
胡延美依據有關官方微博上已透露出的案件細節,分析周喜軍判死刑的四條理由:
第一,周喜軍的行為是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所盜車輛估價二三十萬元,依法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可執行死刑;此外,有官博指其此前受到過公安勞教,有多次違法的“前科”,在量刑時可據此加重處罰。
第二,周喜軍是在強大社會輿論壓力及公安強力偵辦之下自首,而且其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其自首情節不足以減輕他的刑事責任;
第三,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自首情節只是量刑的酌情裁量項。此前具有全國影響的藥家鑫案,藥家鑫雖有在其父陪同下自首的情節,依然判處了死刑。
第四,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因自首而減責的案例,通常是激情殺人或有他人責任,才有可能判決死刑緩期執行。而周喜軍的行為完全是有預謀的盜竊、殺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長春周喜軍案最終量刑還需以法院判決為準,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周喜軍不死刑不足以平民憤,犯罪嫌疑人周喜軍不管是犯罪事實,犯罪情節,還是民意,周喜軍死刑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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