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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22:41?出處 河蟹娛樂
清華大學易延友微博替李天一律師辯護,稱:強奸陪酒女危害小,法學教授竟然是法盲,清華大學易延友難道不知道強奸是犯罪?不管對象是性工作者還是良家婦女,定刑量刑一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清華大學易延友易延友
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
對易延友真實身份懷疑,說出“強奸陪酒女危害小”言論的法盲,怎么可能會是清華大學法學教授?筆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個受過多年法學教育并且有過留洋背景的法學博士、法學副教授何以說出如此荒謬的話?
清華大學副教授易延友可能收了李家不少錢
清華大學易延友的觀點是荒謬的,易延友不懂法還是因為收了李家不少錢,受人錢財替人消災呢?網友分析理由如下:
第一、清華大學易延友教授的第二個觀點兒“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謬。這個觀點的立論前提就是人與人之間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從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結論。眾所周知,在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憲法原則。縱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備基本的人權,她的性的自由的權利亦受法律保護。在一個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亦構成強奸,這與強奸一個良家婦女的罪行沒有什么本質不同。
第二、清華大學易延友教授認為,強調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奸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這句話本身并沒有什么錯,其錯在于在個案中刑法上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沒有同意,可能性大與有沒有同意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可能性大是根據人們經驗常識的一種推斷,是通常情況下根據經驗常識推斷出的一種假想結論,而非是證據證明的結論。在個案中,無論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據證據證明的情況,被害人或者沒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結論,也是定案的依據,而不能依據經驗常識,不顧個案的證據情況,而認為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從而不構成強奸。清華大學易延友教授本是什么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應該比常人更應該知道證據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拋開證據不談,而以經驗常識來引導人們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從而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觀點,不知是何居心。
我們不妨以惡意來推斷,這所謂的易教授或者是學藝不精、沽名釣譽,或者就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瘋了,想出了這么一個辦法,讓國人痛罵。
易延友言論的危害性極大
清華大學易延友教授的“強奸陪酒女危害小”言論只有在等級社會才能成立,比如,在我們的封建社會,同樣的行為不同的人實施或者實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后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國有“刑不上大夫”之說,故易教授關于“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說明,我們現在的新中國仍然是等級社會嗎?
根據清華大學易延友教授觀點,有網友得出這樣的結論,“搶劫一個富人比搶劫一個窮人的危害更小;謀殺一個流浪漢或老人比謀殺一個上班族或年輕人危害更小。”有人說,提出這種論調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我們不禁要問,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的法學教授已淪落之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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