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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9 17:44?出處 騰訊娛樂
李天一案庭審第二天,夢鴿最后到場
李天一案庭審實錄:以下是李天一代表律師王冉為李天一做無罪辯護的意見,不是庭審的實錄,曝光的意見內容直指受害人楊女士做偽證,《意見》中雖沒有明確指楊女士從事肉體交易生意,但意思已經很明白。
李某某冤案無罪辯護意見
目錄
一、非法證據排除
二、楊某某陳述的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
三、證據矛盾無法排除,楊某某無法自圓其說釀造冤案
四、本案的其他想法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夢鴿的委托,指派王冉律師出庭為其辯護。律師經過閱卷和會見被告人,并且經過今天的庭審,決定為其做無罪辯護。以下是詳細的辯護意見:
一、非法證據排除
經本辯護人查閱案件卷宗及部分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認為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的訊問過程中不同程度的被采取了逼供、誘供等審訊方式,非法的提取了上述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基于此,辯護人在此前的兩次庭前會議中以及觀看訊問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列舉了非法證據的時間、參與人以及非法證據提供的具體方式,并提出了對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的辯護意見,現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請法庭依照《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進行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的形成在偵查機關,對于非法證據的是否使用在檢察機關,而最終對非法證據的評價權在審判機關。對于此辯護人希望法庭對此要高度重視,唯有非法證據遠離審判,方能真正保障訴訟活動的合法與安全。
所有這些人交代的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部分被公訴方提交法庭,作為有罪的證據。但即使這些所謂指控有罪的證據本身之間,與客觀事實不一致,與被害人之間的陳述也不一致,甚至與證人證言也不一致。所以本案的證據之間,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現在我們就先從口供入手。
非法引供、誘供、逼供:
①李某某口供卷58頁倒數第12行,問:在電梯里面為什么要打這個女子?答:在電梯里面因為他罵了我,我才打的她。
②李某某口供卷59頁正數第10行,問:在押的不是你一個人,你應該想清楚再回答問題,你們打沒打?
③李某某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16:57(2.25)、17:05(2.25)、17:24(2.25)
口供與客觀事實沖突:李某某口供卷55頁……在電梯里她突然對我們幾個人罵了起來,我也不知道她為什么罵我,我就扇了她幾個嘴巴,她就不罵了。被害人陳述(證據卷一 49頁)到電梯以后我就沒有什么印象了??陀^錄像:05:58:45——05:59:12 電梯內,李某某手指屬于伸直狀態,楊某某一直拽著李某某的手,雙方無言語交流,李某某右手假意做了兩下抬起的動作,最后一個動作未落及被害人身體。
被害人陳述(證據卷一 36頁)……停車之后司機和坐在副駕駛的人就進了賓館,后來李某某就揪著我的頭發把我拽進了賓館。被告人口述未進行描述。客觀錄像:2.17-6:00:00-6:00:04被害人挽著李某某,王某攙扶著被害人。
上述口供的摘錄經與證據摘錄進行比對,不難看出口供已經于客觀事實不明顯不符,目前監控錄像的客觀性毋庸置疑,那么基于此,其被告人所做的有罪供述應當屬于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此辯護人只做了非法證據的部分節選,非法證據的全部內容以辯護人遞交的申請為準。
二、楊某某陳述的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
楊某某的陳述在今天庭審當中被作為本案當中認定犯罪的主要證據出現,然而該份證據中與以往提取的筆錄以及本案其他客觀證據對比出現出多矛盾點,且經核實均可以證實系所謂的“被害人”楊某某做了假證。具體證明如下:
①楊某某的身份問題。楊某某自稱北京太格廣告有限公司行政秘書2012年3月入職,以及同時是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學生。但是根據調取的證明其工作的證據來看,其入職登記表及入職手續清單使用的姓名均為楊xx,同時入職手續清單當中的準備資料中包含身份證復印件,那么蹊蹺的地方在于公司已經掌握員工個人信息的基礎上,并經行政人事部門主管確認、部門經理、主管的工作單位?答:我知道她在白石橋附近的一個廣告公司上班,有時候晚上她會來我們酒吧做駐場女孩。岳某的證言(證據卷二 61頁)
綜上,目前現有證據能夠完全證實楊某某身份的只有其作為酒吧駐場女孩的身份,退一步講,即使勉強認定楊某某北京太格廣告有限公司的身份,辯護人認為也不能因為任何理由而忽略掉其中的任何一種身份,同時亦不能認為苯胺的發生以及后續的發展與其中楊某某作為駐場女孩這一身份有著必然的聯系。
②楊某某到酒吧的目的。(證據卷一第46頁,2.26日所作的陳述)問:你是否在酒吧從事陪酒等兼職?答:沒有。我就是經常在酒吧喝酒……略。問:你這樣幫助酒吧消費,有提成或者酒吧給你好處嗎?答:沒有。問:你結識的客人給過你消費么?答:我就是通過酒吧的工作人員結識朋友,順便促進酒吧的酒水消費。(證據卷一第56頁,3.9日所作的陳述)問:你是否在GLOBAL酒吧兼職?答:關于這個我之前沒說清楚,我有時候會在GLOBAL酒吧兼職,這之前我沒有說,我是在2012年夏天開始經常去GLOBAL酒吧玩,之后通過一個叫“夢夢”的女孩我知道在酒吧可以做“駐場”兼職,就是陪一些來酒吧的男客人唱歌、喝酒,客人一般會給小費,在這之后我在酒吧又認識了一個酒吧經理叫思佳,還有一個酒吧領班叫張偉。他們兩個就會給我介紹一些客人,我有時就會陪客人喝酒或唱歌。
楊某某來酒吧的根本目的顯而易見,絕非都市白領所宣揚的緩解疲勞、釋放壓力,更多的目的是為了——錢。
(3)楊某某是否為處女(證據卷一38頁,2月20日所做的陳述)問:你在這以前是否發生過性行為?答:沒有,我是處女。(證據卷一第51頁)問:你在被強奸前是處女嗎?答:是的,我確定之前我從來沒有發生過性關系。(證據卷一62頁,3月9日所做的陳述)問:再問你一個問題,你之前確實是處女嗎?希望你如實回答這個問題。答:不是。問:那你之前為什么報警稱自己是處女?答:因為家里邊比較保守,我不想讓家里知道我的事情,還有就是我因為這件事情受到的傷害太大了,我怕李天一家里的勢力給他減刑,我想通過說自己是處女,讓公安、法院重視,給予李某某等人嚴懲。問:你是何時第一次發生性關系的?答:我是在去年和我的男朋友第一次發生性關系的。
根據楊某某提供的其在北京京華友好醫院就診的醫生證言、病歷(證據卷一 92-93頁、95-97頁)以及在北醫三院就診時醫生的證言(證據卷一 99-100頁)診斷證明書均證實,楊某某為已婚型外陰(通常證實為經常性的進行性生活),陰道炎,慢性宮頸炎,宮頸Ⅱ度糜爛,分泌物量多、質稠、色白。雙附件(注:雙附件指雙側輸卵管、卵巢組織)壓痛陽性(通常為潰瘍所致)。
通過上述楊某某矛盾的陳述,我們不難看出其屢次在公安機關作出虛假的陳述,且體現出了嚴重的變態心理,而根據其所作的婦科檢查也進一步揭穿了其陳述的虛假性,并間接的證明了未婚獨身的楊某某有著復雜的夜生活、性生活。
④楊某某所受損傷空穴來風。(證據卷一88頁)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為:頭面部外傷,腦震蕩。后經調取的證據(補充證據第7頁)顱腦CT檢查(平掃+創傷),雙層基底節區見少量鈣化影,余腦實質密度未見異常。腦室系統大小及形狀未見異常。眾所周知,腦震蕩無法通過肉眼觀察且必須通過儀器予以檢查,而通過儀器檢查后,均得出未見異常的結論,那么診斷證明中的腦震蕩從何而來?醫生劉斌為何會出具這樣的診斷證明?
另關于楊某某傷情,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獲取的照片面部情況(證據卷一89-90頁),首先,從證據本身來看,第一張照片和第二張照片存在明顯差距,且所謂的“傷害”結果在事發近三天仍然表現為臉部挫傷明顯鮮紅,按常理通常受傷近三天后均為褐紅色,因為辯護人認為此時楊某某的受傷情況為明顯新傷,傷情從何而來未曾可知。
⑤匪夷所思的一系列不正常舉動排除強奸的可能性。
A、離開酒吧時。2月20日第一次陳述(證據卷一第34頁)“我就被那幾個人拉著上車走了”;2月26日第二次陳述(證據第一卷45頁)“再有印象的時候,我就依據換好我自己的衣服在酒吧門口,張偉攙著我準備上車”,3月9日第三次陳述(證據第一卷58頁)“我從酒吧出來時就記得張偉攙著我”。
B、金鼎軒放棄逃跑機會。(證據第一卷45頁),我們從酒吧離開后就開車去了金鼎軒飯店……我醒了之后就去了衛生間……就趴在桌子上睡覺,之后我就看到李天一等人跟人打架,之后我看見有人向外跑,我記得有人拉著我一起往外跑。(證據卷三第116頁)張羽(金鼎軒餐廳服務員)的證言(打架過程略過),我剛出大門看見那六、七個年輕人已開走了兩輛車,我看見一個女的在越野轎車下面站著,車里面的人喊那女的上車,那女的上車后大越野車也開走了。
C、人濟山莊底下車庫依舊正常交談,放棄逃跑及反抗,但楊某某已經記不得了。(證據第一卷58頁)問:你有印象去過一個地下車庫嗎?答:沒有。補充的劉某某證據,問:就一個女的?那個女的當時行動怎樣?動作如何?是否醉酒?答:后半夜4點左右,我出去巡查時看見車庫有人說話嘮嗑,幾個男的還有一個女的,都站在李天一家車位那說話。都很正常。我一看見他們都是年輕人,我就走了,沒有看到有喝醉酒的。
D:進入湖北大廈大廳未呼救。(證據第一卷59頁)楊某某陳述“我當時還是準備在大廳呼救,可是我們進入賓館后,我沒有看見一個服務員和保安,所以我就沒敢呼救”,此描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湖北大廈消防主管的證言(證據第三第36頁)我記得2013年2月17日早晨6點58分左右看見有三個男的和一個那個女的一起走進湖北大廈大堂,我當時在大廳北側,離他們最近時大概5米左右。五米的距離都無法發現并進行呼救,是明顯的故意放棄意思表示。
E、被“強奸”后的反應 證據第一頁p50頁,“昨天晚上的事情我肯定不會虧待你,我就問他怎么叫不虧待我”,取財的意思表示明確,與通常被害人被侵害后反應大相徑庭。
6、是否存在真實性交,以直接物證說話。(證據第一卷37頁)問:他們強奸你時都射精了嗎?答:都射精了,他們五個人都沒有戴安全套,全都是把精液射在我的陰道內。首先楊某某的陳述中已經對射精的情形有了描述。其次楊某某已經盡最大可能保護了證據(證據第一卷62頁)問:你當天穿的內褲是你自己留存的嗎?答:我記得是不是丁文宇就是岳哥提醒我讓我把當天內褲留好做證據用。我從京華醫院回來后就把當天穿的內褲換下來一直用一個塑料袋保留好了。其次,本案的鑒定結論(證據卷六第1-5頁)檢材共計29樣,其中包括衣服、內衣、內褲、陰道棉球、被告人血樣等。鑒定意見為: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的19號檢材(內褲襠部外層3)上精子為魏某功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09、14-17、21、22、24號檢材為混合結果,與王某、魏某功的DNA混合產生的結果相符。那么在楊某某已經妥善保存物證的前提下,根據楊某某陳述的所謂發生性關系的順序依次為李某某-王某-魏某伯-張某某-魏某功。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進行相應的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內褲應當定能檢出精子。對于五名被告人是否全部與楊某某發生了性行為缺乏了直接物證的支持,且通過科學分析進一步否定了楊某某所描述的客觀事實。
三、證據矛盾無法排除,楊某某無法自圓其說釀造釀造冤案
綜合所有的證據和本案案情,本案應當是一個假案。由于缺少關鍵的陰道內存在精液的直接證據,鑒定結論和楊某某的說法直接矛盾,所以至少檢察機關指控的李某某等五人構成強奸罪系輪奸是不能成立的。且案件當中,楊某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中對于事實的描述暴露出來大量的矛盾點,與客觀事實和他人的證言均存在重大沖突的情況下,辯護人認為其陳述已經喪失了作為客觀描述事實的證據的基本要求。辯護人不得不認為,其蒙騙了公安機關、檢查機關,使一件冤假錯案走到了今天的庭審過程當中。
面對這充滿假話,和進行犯罪活動的人---張某某、楊某某以及酒吧若干人等涉嫌敲詐勒索。我們堅持對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
四、關于本案的其他想法
尊敬的合議庭成員,婦女性權利確實需要保護,但是這種保護不應當建立在非法目的未達成以及犧牲男性利益作為條件。在如今的社會,此類案件屢見不鮮,近期從樂清準新郎強奸案到北京朝陽法院依法審判的趙紅河強奸案,無一不是從事特殊職業或者無業游民一般的受害人,利用種種手段,通過設局的方式,敲詐未成使無辜的被告人身陷牢獄之災。辯護人認為倘若本案在證據環節如此薄弱的情況下,被告人被認定為強奸罪,就等于賦予了所有婦女不論目的、不計后果的來決定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的權利。這種現象不僅破壞了男女之間的權利平衡,也極容易造成惡劣的社會連鎖反應。
最后,本案的所謂的被害人及證人敲詐勒索和報假案,極度浪費了司法資源,并已經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請合議庭再次慎重考慮這一事實!
李某某辯護人:王冉
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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