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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18:26?出處 北青網
李某某案二審延期,原定于10月31日開庭的李某某案,因上訴人一方更換辯護律師,李某某案二審律師申請延期審理。李某某案二審延后息一出,有網友吐槽法院遷就上訴人的無理要求。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相應的案卷材料。李某某案二審律師之前沒有閱卷了解案情,沒有進行充分的辯護準備,很難在開庭時為被告人進行有針對性的辯護,如果法院不同意李某某案二審延期審理,很有可能損害被告人的相關權益,也有違程序公正的要求。
當然,司法審判在保證程序公正的情況下,也要保證一定程度的司法效率。“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法院在保障人權的同時也不會縱容拖延訴訟等惡意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庭審過程中變更辯護人的行為進行了限制,被告人當庭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并由其自行辯護。對于存在未成年被告或者其他需要辯護人的情況,重新開庭后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更換辯護人之后新辯護人的準備時間,以此限制被告人利用變更辯護人來拖延訴訟的動機。
另外,也應注意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于開庭前委托人變更辯護人的行為以及辯護人閱卷的時間等缺少相應的規范,在實踐中也確實可能發生委托人反復變更辯護人,辯護人不斷進行閱卷以拖延訴訟的情況。為此,最高法院是否能夠進一步修訂刑訴法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刑事案件開庭前的相關準備程序,在保護被告人辯護權益的同時防止惡意拖延訴訟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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