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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2 18:32?出處 溫州視線
2月15日,福州中級法院對念斌投毒案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17號居民家發生中毒事件。公安機關偵查,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福州中院曾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審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還要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
直到2014年8月22日,念斌才被無罪釋放。念斌案是一起冤案,因為這起案件,念斌的老父親含恨而終、念斌的姐姐為他申冤一直未嫁。念斌沉冤得雪后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念斌要求該院在媒體公開道歉,恢復其聲譽,并賠償各種費用1500余萬元,最終念斌投毒案賠償了113.9萬元。
為何念斌投毒案賠償金額和索賠金額差距這么大?負責人說,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關于念斌健康權受到侵害,福州中院認為“誰侵權、誰賠償”原則。關于念斌姐姐誤工費和念斌兒子心理治療費,認為他們兩人不是此案誤判的受害人,所以不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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