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6 18:01?出處 南國早報
廣西男子打死搶匪獲刑:2013年7月15日晚,南寧市良慶區一男子曾某路遇陌生女子遭飛車黨搶劫,在制服劫匪的過程中,曾某失手打死劫匪,2015年12月24日,法院判處曾某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賠償死者家屬2萬元。
很多人不理解:男子見義勇為,失手打死搶匪獲刑3年,這對見義勇為的人不公平。審理該案的法官解釋,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的同時,也應該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男子見義勇為失手傷人
2013年7月15日晚,良慶區大塘鎮居民曾某和一幫街坊,在大街上納涼。突然一聲尖叫聲傳來,“搶劫,搶劫!”大伙兒抬頭一望,看見一輛摩托車迎面飛馳過來,后面跟著一名走路踉踉蹌蹌女子,大聲呼救。
見此場景,眾人很快明白發生了什么,紛紛扔下手頭的事情,加入了圍追堵截的行列。大家你追我趕,有人還設置路障,很快,摩托車就被攔停下來。遺憾的是,乘坐摩托車,負責搶包的劫匪趁著夜色逃離了現場,眾人只包圍住摩托車司機黃某。
雖被眾人圍住,嫌犯黃某拿出一只針筒,向周圍群眾叫囂揮舞,試圖逃脫。僵持當中,曾某從路邊撿來一根竹棍,猛地擊打黃某頭部。最終,黃某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
曾某隨后前往轄區派出所自首。
男子打死搶匪獲刑3年,賠償2萬元
案件審判期間,死者黃某的家屬提出了民事賠償要求,索要各項賠償共計34萬余元。
良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應受法律保護。曾某是在抓捕飛車搶奪的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用竹棍擊打犯罪嫌疑人頭部,見義勇為的行為應予以肯定。但曾某行為的結果,導致犯罪嫌疑人黃某死亡,已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故曾某對損害的結果應承擔部分責任。
結合曾某自首等情節,法院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
12月24日下午,當鎮上居民們得知,見義勇為的曾某被判刑,還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后,大家人議論紛紛。
審理此案的良慶區人民法院法官馬宇清解釋說,黃某被控制后,拿出針筒威脅群眾,目的是逃脫,并沒有威脅到曾某的生命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曾某拿竹棍將黃某打傷致死,屬于防衛過當。認定屬于防衛過當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曾某應承擔部分賠償義務。本案中,家屬索賠34萬元,法院判定賠償2萬余元。
馬宇清法官表示,任何一個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受法律保護,哪怕他是個犯罪嫌疑人,法律和道德在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的同時,也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shehui/63711.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魏碧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