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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18:19?出處 溫州視線綜合
男女簽同居協議,誰先提出分手要付對方報酬每年5000元。這么奇葩的協議是真的:2005年,建德一對中年男女,簽了個奇葩的同居協議,協議上稱只同居不結婚,誰先分手時就需付對方報酬。
55歲的章某和小他45歲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05年,章某45歲,女方戴某35歲。2005年上半年,離異的章某經其親戚介紹,與女方戴某認識,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車禍死亡。
經一段時間的接觸和交往后,雙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當時因戴某的兒子還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慮到自己孩子已工作,就搬過去和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時間后,章某提出去結婚登記,可戴某說兒子不同意。為了有個“保障”,雙方經協商后,簽訂了一份同居協議。
男女同居協議內容大致如下:
一、雙方從2005年9月1日開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關系對待,終身相伴;
二、男方以此為家庭,對家庭生活負責,竭盡全力維護女方及其兒子的生活;
三、女方兒子長大成家后,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有了這份“同居協議”,章某以戴某的家為家,對外以“夫妻”相稱,與戴某一起打工賺錢,供養戴某的兒子上學。雖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過“夫妻生活”還算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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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章某被確診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萬元進行手術治療。戴某沒替章某分擔醫療費,且出院后,章某明顯感覺戴某開始疏遠他了。2015年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勸”章某回老家養病。
2015年11月,男方章某拿出《同居協議》起訴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這10年每年5000元,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
2015年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建德法院兩次開庭審理該案。 法庭上,戴某稱,《協議》當初是章某逼迫她簽下的,之后雙方從沒提起過這份《協議》,她沒想到這么多年還保留著。《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屬無效協議,雙方同居期間,章某也沒為她家賺多少錢,平時還喜歡打牌。
男方章某表示:“我沒逼她。”
經協調,戴某和章某已達成調解協議,戴某愿支付章某1.8萬元“補償費”,并當庭支付1萬元,還有8千元等章某搬離后就付。
法官分析認為,男女簽同居協議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章某幫戴某撫養兒子,對戴某家有幫助,現身患癌癥,從情理和人道主義角度,戴某應對章某予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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