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摩托車釀慘劇,法院判決儋州市車主覃某賠償12萬元,理由是車主覃某因未給摩托車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機動車交強險系法律強制要求購買的險種,車輛必須按照規定投保,這是車主的義務。
覃某出借摩托車釀慘劇,因車主沒有為車投保交強險,被判和肇事者一起對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5年2月23日11點左右,李某駕駛一輛從覃某家中借來的二輪摩托車,和唐某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1死2傷,唐某顱腦損傷死亡。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肇事司機李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賠償14466.57元,車主覃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12萬元。
車主覃某不服并上訴,2016年2月,海南省第二中院終審裁定,車主覃某賠償12萬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