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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20:23?出處 綜合廣州日報
2016年5月4日,廣州增城酒廠老板梁某泡動物藥酒賣判刑,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法院判決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實際上應該是出售野生動物制品。
2012年以來,被告人梁某在增城區經營一家酒廠期間,向他人收購圓鼻巨蜥、大壁虎、褐翅鴉鵑等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用于浸泡藥酒并出售。
2015年1月24日中午,增城森林分局民警在該酒廠查獲浸泡各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動物的藥酒24瓶。經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鑒定中心鑒定,其中包含:國家I級保護動物圓鼻巨蜥1只;國家II級保護動物大壁虎10只、褐翅鴉鵑12只、松雀鷹3只、燕凖1只、東方角鸮1只、鷹科物種1只、鸮形目物種10只。2015年7月,梁某主動向警方投案。
泡動物藥酒賣是出售野生動物還是出售野生動物制品
梁某辯護人辯稱,即使梁某構成犯罪,也應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且梁某有自首情節,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野生動物制品”是指對捕殺的野生動物的皮、毛、角、骨、肉等進行加工,制作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然而,本案中查獲的野生動物均為完整的尸體,僅用于浸泡白酒,并未被進行實際加工,故并非“制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梁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此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小編覺得這次法院判決的罪名好像不恰當,梁某出售的并不是這些動物,而是酒,因為梁某不會整壇賣,因為他還要繼續泡酒,這樣才有利潤。所以,梁某就只是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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