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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20:55?出處 綜合海峽導報
福建廈門市思明區,岳父岳母因對女婿過于信任,給出軌女婿84萬還不知道女婿已經出軌,到最后女兒和女婿離婚時,這84萬元有64萬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老人當初沒想到的是:給出軌女婿84萬是肉包子打狗。
岳父岳母轉給女婿84萬
出軌的女婿小劉是一名大學教師,老人的女兒小菲(化名)也在一所高校任職。兩個高學歷的夫妻也因為丈夫出軌鬧離婚,結婚才兩年,出軌的小劉到法院起訴離婚時,他們的孩子剛滿一歲。
小劉起訴說,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此不得不離婚。實際上是小劉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面對出軌丈夫的起訴,小菲也同意離婚。但是,小菲既然感情沒有了,自己的錢必須要回來,她最關注是丈夫從自己父母手中拿走的84萬元存款。
小菲說,結婚期間,父母一共轉賬84萬元給丈夫。這些錢,是婚后父母心疼她,用來給她買汽車和車位的,但小劉卻把錢都轉到自己的賬戶。結果,汽車和車位是買了,可第一個車位被小劉登記在自己名下,第二個車位才登記了小菲的名字。
離婚爭奪:這些錢該怎么分割?
經查,2012年2月,小菲的父親先后轉賬34萬多元到女婿小劉賬戶,用于購買一公斤紙黃金作為小菲的嫁妝。
不久后,小菲父親又轉賬20萬元至女婿名下賬戶。幾天后,女婿購買了位于思明區的一個車位,登記在自己名下。之后,他又購買了另一個車位。
2012年3月12日,小菲的母親也轉賬30萬元到女婿賬戶,3月14日,女婿購買了一輛20多萬元的轎車。
庭審期間,夫妻二人都確認前述車位目前的市值為28萬元/個,小轎車的市值為16萬元。
小菲認為,購買紙黃金和汽車、車庫的錢,都是她爸媽的錢,這些財產應該歸她所有。
可小劉卻認為,車位和汽車是岳父岳母對于他們夫妻倆的饋贈,應該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一審判決:給出軌女婿84萬其中的64萬算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關鍵原因是他有外遇了。”小菲說,此后,原告對被告母女幾乎不聞不問。2014年5月,被告回婚房取東西時發現門被反鎖,敲了很久后,丈夫才和單位的一名女同事一起出來。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準許原告小劉和小菲解除婚姻關系,女兒隨小菲共同生活,小劉按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關于財產分割,法院判決認定,兩個車位中,登記在小菲名下的第133號車位歸小菲個人所有。另外,登記在小劉名下的第157號車位歸小劉所有,小劉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140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轎車歸小劉所有,他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80000元。
也就是說,小菲父母轉給女婿的84萬元中,最終只有20萬元被認定是給女兒個人購買車庫的,其余的64萬元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沒有備注,給出軌女婿84萬就算贈與夫妻二人
轉賬的錢沒寫名字,究竟是誰的不好說;車位有登記,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說,這84萬元是分三筆轉的,一筆34萬元和一筆30萬元在轉賬時都沒有任何備注,應該視為對小菲夫妻的共同贈與。
因為,小菲父親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確意思表達的前提下,直接將用于購買紙黃金的34萬元轉賬至女婿賬上,應視為對夫妻共同的贈與。
同理,小菲母親轉給女婿的30萬元也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法官認定,女婿用這64萬元款項購買的第157號車位以及轎車一輛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不過,另一筆20萬元被小劉用于購買第二個車位,直接登記在小菲名下,這筆款項資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小菲購買車位,應該視為二老對女兒的單方面贈與。所以,法官認定,第133號車位為小菲的個人財產,不應分配。
律師提醒
轉賬給子女,最好要注明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轉給子女及其配偶的錢首先應當明確其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如果是借貸,應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如果是贈與,一般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贈與僅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父母贈與子女的錢,如果想指定單獨給子女,應在轉賬附注中特別說明,或者與受贈人簽訂明確的贈與協議。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法律依據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說,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不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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