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05 17:09?出處 成都商報
成都彭女士花上百萬買到兇宅,直到裝修時才聽說這個房子是“兇宅”,提出退房。賣方不同意結果上訴到法院,一審判決不退房,成都中院改判退房,并且賣方承擔交易中產生的4萬多費用。
花上百萬買到兇宅要求退房
彭女士說,2014年11月,她與陳女士簽訂購房合同,花119.3萬元在成都高新區買了一套124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子。后來,彭女士在裝修時從鄰居處得知,這套房發生過未成年人墜樓事件。之后,她通過小區業委會確認:2013年2月3日晚,陳女士的女兒從房屋臥室墜下,經120現場搶救,后在醫院確認死亡。
彭女士覺得,房子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屬于商品的重大瑕疵,其價格已貶值,而陳女士仍以市場價賣出,顯失公平。而且,自己與4歲女兒住在該房屋內,已產生極大心理陰影,陳女士在售房時隱瞞了這一情況,構成詐騙。而陳女士認為,出事地點在小區,死亡地點在醫院,她的房屋不是死亡現場,并非“兇宅”。
隨后,彭女士找到陳女士要求退房。但雙方協商未果。彭女士便委托律師將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退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一審判決駁回買家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彭女士與陳女士所簽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死亡事件并非發生于涉案房屋,而是發生于小區公共區域,死亡結果發生在醫院,因此不屬于涉案房屋的重大瑕疵,也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不應認定為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要事實。另外,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出售方陳女士對于購買方未詢問的事情,沒有主動披露的法定義務。雙方對此類事件是否屬應當告知的范圍也未曾有過約定,且發生于該小區的死亡事件不屬隱秘事件,且彭女士也一直居住在同一小區。因此,陳女士的行為不屬于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彭女士的訴求。
成都中院二審改判:賣家隱瞞重大信息,賣家退錢賠償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從審理查明的事實以及警方調查筆錄分析,應認定陳女士女兒從案涉房屋墜樓,涉案房屋“不吉”。因此,基于“趨吉避兇”的善良愿望,人們往往會因為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而產生心理上的忌諱而不愿意購買,即使購買也要建立在房屋價格有相當優惠的基礎上。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對于傳統風俗的尊重,出賣方負有將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購房人如實披露、告知的義務,然后視購房人的選擇而決定房屋買賣的結果。陳女士對買房者隱瞞了與房屋相關的重大信息,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最終,成都中院判決,陳女士向彭女士返還購房款119.3萬元,并賠償彭女士因房屋交易所發生的損失4萬余元。目前,經強制執行,彭女士已收到該筆款項。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shehui/66874.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