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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17:42?出處 法制晚報
女處長受賄500萬: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國內航空運輸處原處長蘇紅,幫助上海吉祥、春秋等公司和個人申請航線航班經營許可等加快審批,受賄519萬余元。
深讀記者獨家獲悉,蘇紅因受賄罪一審被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百萬。此前蘇紅受審時哭泣認罪。法院認定其有立功情節,且全額退贓,對其從輕處罰。
蘇紅,1965年出生于四川省江津縣,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國內航空運輸處處長。因涉嫌犯受賄罪,2015年9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蘇紅利用擔任中國民航局運輸司國內運輸處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副處長、處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四川省恒翔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翔航空公司)、中國民航中南管理局財務處原處長劉某等單位和個人在航空運輸業務申請、航線航班經營許可、定期航班計劃、節假日加班航班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
為此,蘇紅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匯款等財物共計人民幣519萬余元。
據深讀記者了解,檢方指控蘇紅受賄549萬余元。但其中一筆賄款中,行賄為蘇紅花180余萬買房后,蘇紅歸還了30萬。因此,法院認定其受賄金額為519萬余元。
受賄事實
2005年至2009年 為恒翔航空公司在航線航班經營許可、節假日加班航班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在此期間,蘇紅在朝陽水碓子北里其家附近、首都機場2號航站樓到達廳,先后兩次收受恒翔航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0萬元。
2003年至2010年 為深圳市廣通聯航空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在獲取航班航線評審結果信息等方面提供幫助。在此期間,蘇紅在深圳市某酒店、朝陽水碓子其家附近等地,先后收受林某給予的現金及匯款共計人民幣174萬余元。
2001年至2012年 為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工作人員張某在航線航班業務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在中國民航局她的辦公室等地,先后收受張某及四川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伍某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1萬余元。
2000年至2014年 為上海春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及港澳臺航空運輸業務申請、航線航班經營許可、定期航班計劃、節假日加班航班等審批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在她的辦公室等地,收受上述單位3名工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35萬元。
2001年至2013年 為均瑤集團天龍航空服務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線航班計劃申請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先后在北京市華僑大廈、她的辦公室等地收受上述單位工作人員給予的錢款、加油儲值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2萬元。
2008年 接受時任中國民航中南管理局財務處處長劉某請托,為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線航班經營許可審批提供幫助,并在北京市華僑大廈收受劉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00年至2009年間 為汕頭市旅游(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汕頭旅游公司)航線航班經營許可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先后在北京市華僑大廈等地收受上述單位工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
受審落淚 稱心中有愧
深讀記者了解到,15年間,對蘇紅行賄的人員和單位有航空公司老總、機票代理商,其中不乏上海吉祥、四川航空、春秋航空等航空公司,而行賄多以“過節費”的名義被送出,賄款有現金、加油卡、房產等。
蘇紅說,受賄的錢財,她用于消費和買房。
受賄前,蘇紅住在一套不夠家人居住的小房子里,后通過收受和購買,蘇紅又擁有了3套百萬房產。
在法庭上,她稱賄款以逢年過節拜年的形式送來,也拒絕過,但中國是個人情往來的社會……
蘇紅稱受賄后“心里有愧,我本身不想參與錢權交易,受賄后于心不安,一直通過工作彌補,也獲得單位的認可”。
一航空公司多人行賄
據深讀記者了解,為了能夠拿到緊俏的航線,多家航空公司向蘇紅行賄。其中一家航空公司有多人向蘇紅行賄,求其關照。
春秋航空公司航線計劃處一副總經理周某在證言中稱,春秋航空公司向民航局申請開通國內航線航班,主要是由運輸司國內處進行審核和許可發放。2008年至2012年,其先后在中國民航局蘇紅的辦公室等地,送給蘇紅共計18萬元。該公司運力網絡部經理劉某也曾2次給蘇紅共計2萬元,要求蘇紅“多多照顧”。
春秋國旅公司一張姓副總經理亦送給蘇紅19萬元,要求蘇紅在春秋航空公司上海至昆明航線、上海至北京航線及大陸至臺灣的航空運輸業務上幫忙。
立功退贓一審判8年罰百萬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蘇紅辯稱,林某為其支付水星園房屋180余萬元購房款,她把自己水碓子房屋的房產證交給林偉,給林偉寫了借條,之后償還了林某30萬元,該筆經濟往來屬于借款性質。蘇紅的辯護人表示,蘇紅與林某之間的經濟往來,與職務沒有關聯性,林某借錢給蘇紅買房,屬于民間借貸,不應認定為犯罪。
對此,法院經查,林某出資184萬余元為蘇紅支付購房款,蘇紅曾表示將自己的房屋送給林某,并于2006年歸還給林偉30萬元。2010年左右,林偉將房產證退還給蘇紅。從2005年至案發長達10余年的時間中,蘇紅既沒有將自己的房屋實際交付給林某,亦在有能力還款的情況下,沒有歸還余款。
蘇紅利用職務便利將航線航班評審結果信息提供給林某,為林某謀取了利益,以借為名收受林某錢款,符合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故蘇紅的行為非民間借貸,而屬于受賄的性質。
而對于蘇紅收受加油卡符合拜年習俗,不應計入犯罪金額的辯護意見。經查,中國民航局對吉祥航空公司有行政管理關系,吉祥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張某負責航線申報、航班計劃申請、臨時航班增補等業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蘇紅收受張某給予的價值4萬元的加油儲值卡,屬受賄性質。
法院認為,蘇紅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被調查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積極全部退贓,有悔罪表現,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蘇紅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在案扣押519萬余元作為違法所得已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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