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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20:28?出處 沈陽晚報、沈陽網
欠條里還字引歧義:李某借了周某10萬元寫了欠條,老賴李某歸還了1萬元后,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重新出具欠條:“李某借周某現金10萬元,現還欠款9萬元”,“還欠”是已還還是仍欠?
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案例:李某借了周某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后李某歸還了1萬元,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重新出具借條:“李某借周某現金10萬元,現還欠款9萬元”。這里這個“還”字可以理解為歸還,也可解釋為“尚欠”。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李某仍欠其9萬元,因而敗訴。
實際上,這個案例中的老賴李某從一開始就已經設計好了套路,真是防不勝防啊。
提醒:在寫借條時,一定要避免使用“還”這個字。可以寫成“今歸還欠款10萬元”,反之可寫成“今尚欠款10萬元”。
案例:“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與“張某今借到5萬元”的說法要區別,“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很可能說明劉某未將錢給張某,而如果是今借到,說明錢已經到手。實際上這個說法問題不大,因為欠條落款應有“借款人”簽名。
提醒:雖然說只相差一個字,但法律規定借貸關系的生效是以借款人收到錢時。如沒有證據證明錢已經給了借款人,到時候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敗訴。
案例:郝某向孫某借款3萬元,為孫某出具收條:“收條,今收到孫某3萬元”。孫某向法院起訴后,郝某辯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因為孫某原先欠我3萬元,由于我丟失了孫某所寫的借據,因此在孫某還款時給他寫了收條。”孫某敗訴。
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欠條和收條是完全不同的性質,這個常識要搞清楚。
別有用心要提防
案例:錢某向陳某借款5萬元,后陳某持欠條起訴,要求錢某歸還借款15萬元。經鑒定,確認陳某起訴前在“50000元”前面加了個“1”,變成了“150000元”。
提醒:在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后面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案例:王某向小沈借款若干,寫借條時,王某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寫成了同音的另一個字。到還款期后小沈起訴到法院,經查詢,債務人卻不叫“王某”。
提醒:借條后面不光要寫名字,還要寫上身份證號碼。
案例:趙某向李某借款,趙某在書寫借條時,借故離開,后將借條給李某。李某將錢款交給趙。后趙某拖欠不還,李某起訴到法院,經筆跡鑒定,法院確認借條內簽名非趙某所寫,因此不予支持。
提醒:借條書寫現場完成,不能離開視線。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shehui/67997.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 楊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