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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9 17:17?出處 民主與法制時報
武漢一老人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逮捕,老人遭羈押810天后撤案,期間這位老人在看守所遭羈押810天。日前,他向辦案單位提出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2月7日下午,蔣季春來到鄭州海關緝私局法制科,他向該局遞交了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后,工作人員頗為驚訝。
蔣季春今年73歲,是湖北省武漢市一名退休工人。8年前,他因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被鄭州海關緝私局抓獲。
當年,該案轟動一時,媒體稱之為河南“首例走私古錢幣案”,中央電視臺對此還進行了長達16分57秒的專題報道。蔣季春徹底背上了文物販子的惡名。
但蔣季春歷經刑拘、逮捕、公訴后,案件卻意外回到原點。法院先中止審理了此案,檢方又撤回起訴,鄭州海關緝私局最終撤銷了案件。這個過程中,蔣季春在看守所被羈押810天。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發現,蔣季春案之所以出現顛覆性變化,是因為案件偵辦單位和法院分別委托的文物鑒定機構,對文物級別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鑒定結果。
河南省文物局官員吳天(化名)表示:“從程序上說,雙方鑒定都沒問題,但該依據哪種結果,在制度上有缺陷,這種短板和不足,短期內難以解決。”
向美國郵寄古幣被逮捕
蔣季春往國外郵寄古錢幣起因是為了兒子。當時,他的兒子在美國讀書,為了讓其在異國有更廣的社交,蔣季春從國內購買了古錢幣郵寄過去。最開始,蔣的兒子只是拿古錢幣送人,后來變成了銷售,而且需求量越來越大。
蔣季春說,這些古錢幣大多從武漢一個文物市場購買,其中有戰國時期刀幣,也有唐朝和宋朝等年間的圓形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值錢,我常常論斤買。”
“北宋時期的錢幣,最開始為20元1市斤,后來每市斤漲到30元,最高時也才50元,而刀幣價格早先是20元1個,最貴時為每個100元。”蔣季春還稱,“這種古錢幣,在各地文物市場上,都大量存在。”
從2004年起,蔣季春開始在武漢向美國郵寄古錢幣,但他并未向海關申報及取得文物出境鑒定部門核發的《文物出境許可證》,因此曾遭受過行政處罰。
后來,他只好轉戰西安、鄭州等地郵寄。
2008年9月27日,蔣季春以“ZhangDawei”名義,分別在鄭州市郵政局鐵路局郵政所、大學路郵政所、淮河東路郵政所、花園路郵政所向美國寄出4封國際掛號信,在信中,他夾帶了23枚保存完整的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
寄出后,蔣季春返回武漢。然而他不知道的是,這些信件被鄭州海關查獲。
2008年11月6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該委員會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管理,省內各個文物類別的頂級專家都在里面。
11月7日,委員會成員夏志峰、王龍正、陳敏對涉案文物做出“豫文物鑒字[2008]第52號”(簡稱52號鑒定)鑒定,認為23枚刀幣是戰國時期趙國鑄造的流通貨幣,8枚圓形錢幣,是唐朝皇帝肅宗李享年間鑄造的貨幣,兩者均是“三級文物”。
這些專家采取的是最傳統的鑒定方法,他們根據歷史上不同時期古錢幣的特征,依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通過對鑒定涉案物品的外部形態進行觀察、分析、判斷后,確定除涉案物品的年代、真偽和級別。
雖然拿到鑒定結果,但因蔣季春沒使用真實姓名,鄭州海關緝私局很長時間內無法鎖定蔣季春。
2009年3月12日,蔣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義,在鄭州市大學路郵政所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抓獲。當天,他已在多個郵政所寄出374枚古錢幣。同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在蔣居住的旅店內,還查獲了他準備寄往美國的1484枚古錢幣。
后經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374枚古錢幣皆為“一般文物”,但屬國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錢幣中,有12枚是贗品,剩余1472枚古錢幣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當天,蔣季春被鄭州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后羈押在鄭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蔣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鄭州海關緝私局對其執行逮捕。
鑒定結果一變再變
蔣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將案件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方將案件退回海關,要求補充偵查。
6月9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對該案進行了報道,蔣季春坐在看守所內,以反面教材形象,與全國觀眾見面。10天后,鄭州海關方面重新對此案移送審查起訴,這次未被退回。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訴書中稱,蔣季春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31件,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走私9件以上“三級文物”,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公訴。
兩個多月后,該案在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案件特殊,開庭期間,不僅引來眾多中央級、省市級的媒體記者,檢方和法院也派出強大陣容旁聽。
法庭上,蔣季春對走私古錢幣的行為沒有否認,但他認為,這些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級文物”,他的辯護律師要求申請重新鑒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
不久后,鄭州中院下達刑事裁定,中止了該案審理。2010年1月25日,該院委托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
記者獲悉,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資質,目前,具有這種資質的機構全國僅7家。
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雖是真品,但級別都為“一般文物”,該結果與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差異很大。鄭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復核鑒定。
很快,同一個組織對同樣的涉案物品,卻做出了不同的鑒定結果。復核鑒定顯示,23枚刀幣中,有3枚變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級文物”,8枚圓形方孔的錢幣,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號鑒定”中稱23枚刀幣由戰國時期的趙國鑄造,復核鑒定卻稱,這些刀幣是戰國中晚期燕國鑄造。
對于出現的鑒定差異,記者兩次登門欲采訪“52號鑒定”的鑒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屬稱對方未在單位。
蔣季春并不服復核鑒定,他說自己郵寄的古錢幣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鄭州中院再次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
2011年5月19日,鄭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鑒定資質,他們的意見和陜西的鑒定結果相同,認為31枚古錢幣,全是“一般文物”。
此時,因涉案文物級別出現多個版本,案件性質難以定奪,蔣季春被羈押的時間已經超過兩年。2011年5月30日,蔣季春被鄭州中院取保候審。當年他已67歲。
出來后的蔣季春和女兒開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兩地“討說法”。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從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獲悉,蔣季春案在文物界影響極大,甚至驚動了國家文物局。
記者還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鑒定委員會還對上述涉案物品進行過鑒定,結論是,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為“一般文物”。
記者還了解到,訴訟期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了起訴。直到2014年7月19日,鄭州中院才下達刑事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此時,據蔣季春被釋放已過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下達了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是:蔣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證據發生變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但蔣季春向美國郵寄古錢幣的事實無可爭議。2015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河南)出具證明,認定涉案的31枚古錢幣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鄭州海關對蔣季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他構成走私行為,最終決定沒收其1212枚涉案古錢幣。
至此,曾差點被判重刑的蔣季春,以行政處罰收場。
如今,據“蔣季春案”被撤銷的時間,已過去1年多。現在,鄭州海關緝私局并沒對案件進行置評。該局一警官只是說,蔣季春已申請了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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