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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12:10?出處 都市快報
判朋友圈道歉5天:杭州一公司老總老劉因為在朋友圈指名道姓辱罵人以泄私憤,被告上了法院。法院認為劉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判決他在微信朋友圈道歉5天(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這判決有趣。
被告老劉原本是杭州一家電氣公司的發起人和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電力系統上市公司對劉的公司進行增資,成為這家電氣公司的大股東。
在之后的運營過程中,劉因經營理念差異與上市公司產生糾紛。
2015年7月19日,電氣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劉辭去總經理職務;2016年4月27日,電氣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并進行清算。
眼看自己一手創立的公司就這么沒了,劉心里很不平衡,電氣公司解散前后,他多次在微信朋友圈里發布消息,攻擊、辱罵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
“**公司自投資我公司之日起,就開始了整垮我公司的計劃。”
“**公司是黑心企業、強盜公司,黑心狠毒!”
“**公司**員工誆騙我,搶劫、掠奪經營成果……”
這還不夠,劉還聲稱要撰寫一篇紀實文學,揭露該上市公司的種種“惡行”,并將文章的引子、框架及相關人物(實名)介紹都列出來,發布在朋友圈中。
劉發的這些消息一傳十、十傳百,很快傳到了上市公司那里,這家公司一紙訴狀,將劉告到了上城法院。
開庭時,劉很不服氣,他辯解說,微信朋友圈里的內容都是客觀事實,而且這些內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見,傳播范圍小、影響力低,沒有給上市公司造成實際負面影響,因而也不構成對該公司名譽權的侵犯,“發完之后沒多久,我就把這些設置為隱私照片了。”
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劉的微信朋友圈有300余人,雖然他發布的內容僅微信好友可見,但其好友可以通過分享、轉發、口耳相傳的方式,迅速擴大影響范圍。
另外,劉畢業于電氣自動化專業,其圈中好友一般也多為從事該行業的人員,而原告公司又是在省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電力系統上市公司,對劉發布的信息,原告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部分高管已經知曉,且傳播范圍可能涉及原告公司潛在的客戶群、合作伙伴或電力系統行業知曉該公司的群體,也必然會影響到原告公司的商業信譽和電力系統行業對公司的社會評價。
法官說,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而微信作為社交性網絡交友平臺,微信用戶在發布信息以及與朋友交流中應當遵守一定的道德規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線。
侵犯他人名譽權包括侮辱、誹謗、宣揚他人隱私三種典型方式,即使發布的言論中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但只要有惡意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即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中的侮辱行為。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是在網絡虛擬的環境下,用戶也要規范自身行為,不斷提高自律意識;而受害人一旦發現網絡侵權事件,要第一時間采取自己能夠達到的技術手段對網絡數據進行保存,最好采用公證的方式,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記者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