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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0 15:27?出處 法制日報
攜假行長套現上億:安徽一女企業家伙同他人精心設計,攜假行長騙取銀行簽訂上億的理財協議套現,所幸,最后詐騙案沒有得逞。合肥中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合同詐騙案。由于案件復雜,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據公訴書顯示,此案案情環環相扣、步步為局,令人眼花繚亂到咋舌。
此案“關鍵人物”有兩人,一是安徽神草堂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鄧雙梅,一是無固定職業的施堅勇。
據檢察機關指控,今年47歲的鄧雙梅,2015年12月結識施堅勇。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鄧雙梅商量由施堅勇幫助其融資。一個無固定職業的人,如何幫助公司解決融資問題?鄧雙梅的駕駛員柯青松對此解釋,施堅勇自稱是浙商銀行一個支行的副行長,后來自己出來開公司。鄧雙梅也相信,施堅勇做了多年融資,很有實力。
2016年1月,施堅勇向鄧雙梅提出,可以從浙商銀行安排資金通過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工商銀行理財產品,再設法套取出購買產品的資金。這過程需要偽造資產管理公司及工商銀行印章、證照,并在工商銀行偽造機要室簽訂理財協議。
這一總體“布局”得到鄧雙梅的同意。二人約定由施堅勇為其融資10億元,鄧雙梅先行支付施堅勇融資費用人民幣18萬元及星云大師字畫一幅。
怎么就選中從理財產品下手?據業內人員證言證實,這是受限于銀行不能直接購買理財產品,需要通過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名義購買。
于是,施鄧兩人先“截胡”了資產管理公司。
按照計劃,當年1月28日前后,鄧雙梅和施堅勇到工商銀行四牌樓支行找到行長,提出購買理財產品。之后,鄧雙梅設法獲取了中信信誠資產管理公司預開戶資料。
2月3日,施堅勇冒充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省分行”)結算與現金管理部副總經理胡某,帶鄧雙梅公司會計夏曉振一起到上海,為中信信誠公司辦理上門開戶,并順利拿到該公司的印鑒及相關證照。當日,施堅勇又帶夏曉振趕到杭州,找人偽造了中信信誠公司的相關印章和證照。
2月4日,夏曉振將偽造的印章、證照帶回合肥交給鄧雙梅,并在施堅勇、鄧雙梅的指示下,用偽造的印章重復加蓋在印鑒卡上使真實的印章模糊,之后鄧雙梅帶夏曉振到工商銀行四牌樓支行,以印鑒卡模糊為由要求更換新的印鑒卡,并利用偽造的印章和證照為中信信誠公司辦理了開戶手續。
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韓某與鄧雙梅因有業務往來,相識已久。據其證言透露,鄧雙梅打電話說有資產公司想買4到6億元的理財產品,后來才知道是浙商銀行以中信信誠公司作為擔保公司來購買。鄧雙梅提出想借其辦公室做一下接待,并稱對方如果問就說是購買工商銀行理財產品。
但韓某不知道的是,施堅勇、鄧雙梅為騙取浙商銀行的信任,安排柯青松偽造了省分行“機要室”門牌,購置了保險柜、監控攝像頭等偽造機要室設備,準備對其辦公室進行“變臉”。
2月14日,施堅勇聯系浙商銀行相關工作人員來省分行簽訂理財協議,按照事先分工,由施堅勇繼續冒充胡某負責接待,并在當天將一套虛假的理財標的為40億元的《中國工商銀行法人理財產品協議書》和其事先偽造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交給夏曉振;由柯青松冒充省分行車隊司機將人接至省分行;再由鄧雙梅設法將保險柜放入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韓某的辦公室并將韓某支開;同時夏曉振、柯青松等人負韓某辦公室布置成機要室:柯青松安裝“機要室”門牌及監控攝像頭,夏曉振則將理財協議放入韓某辦公桌、將偽造的省分行印章放入保險柜。公訴書顯示,將理財標的由10億元提高到40億元,是施堅勇與曹家蓁(另案處理)商量后決定的,但未將該情況告知鄧雙梅。
準備工作完成后,施堅勇將浙商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帶至偽造的“機要室”,由夏曉振冒充省分行機要室工作人員,在虛假的理財協議上加蓋偽造的省分行印章。簽約完成后,鄧雙梅囑咐夏曉振將偽造的印章及相關物品帶回賓館。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浙商銀行相關人員在簽約過程中發現諸多疑點:一是其他辦公室門牌很舊,但是機要室門牌很新;二是機要室布局與正常的機要室不符;三是印章放在一個小保險柜中且印章不是銅制的。此外,他們提出想去胡某的辦公室坐一坐,結果胡某竟然找不到自己的辦公室。經核實后,浙商銀行得知省分行無相關業務,終止了該理財協議。
庭審中,鄧雙梅堅稱融資一事是施堅勇找自己,很多事情她不知情。其表示只有保險柜的事情自己知情,其他的都“不知道”“不太懂”。而施堅勇則稱,是鄧雙梅找自己幫忙融資,偽造印章、偽造機要室等一系列事宜鄧都知情。夏曉振也稱,他所做的事情都是聽從鄧施兩人的安排,鄧應該都知道。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施堅勇、鄧雙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印章與被害單位簽訂虛假理財協議,騙取被害單位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中施堅勇合同詐騙金額40億元,鄧雙梅合同詐騙金額10億元;被告人夏曉振幫助施堅勇、鄧雙梅偽造中信信誠資產管理公司印章及相關證照。施堅勇、鄧雙梅的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夏曉振的行為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于施堅勇、鄧雙梅在合同詐騙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檢方認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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