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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23:28?出處 溫州視線綜合
高壓線下釣魚身亡:2017年5月7日,廣西柳州市男子黃某與韋某等人前往柳江區進德鎮一條小河邊釣魚,當時他們正在1萬伏高壓線下釣魚,不慎觸電身亡,黃某家屬起訴柳江供電公司,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3萬余元。
近日,柳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黃某家屬認為,事故發生地的高壓線路屬于柳江供電公司經營管理,事故發生時,該地點附近沒有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通往河邊的小路邊草木茂盛,嚴重遮擋行人觀察高壓線的視線。因此,柳江供電公司作為事故地點高壓線路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電公司則認為,黃某是否因觸碰高壓線路觸電身亡存疑,僅有醫院的死亡證明,未經公安或有關鑒定機構鑒定,不足以證明其是觸碰高壓電身亡。且該地點高壓電線高為4.85米,符合有關規定中關于10KV高壓輸電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應高于4.5米的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地點已經懸掛有警示性標志,且柳江供電公司只是電力運營企業并非電力管理部門,沒有設立安全警示牌的義務。同時,黃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高壓線下釣魚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手持3米多長的魚竿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其行為本身違反了《廣西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存在重大過錯,造成損害后果應由黃某自己承擔。
柳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醫院出具的出診記錄單和死亡證明書及證人證言,均證明黃某因觸電電擊傷休克死亡,柳江供電公司對黃某死因有異議,卻未能提交相關證據。在本案中,黃某死亡屬高壓電致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柳江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電輸電線路的經營者,應對黃某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而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仍到高壓電下垂釣,魚竿觸及高壓電線,造成自身身亡,其行為屬重大過錯,對自身的死亡負有責任,故可適當減輕柳江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柳江區法院綜合全案情況,一審判決柳江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黃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萬余元。
高壓線下釣魚身亡的案例已發生多起
2017年1月2日下午,湖北省孝感市云夢縣一人工湖一名男子釣魚全身起火:原因是魚竿碰到高壓線人被燒著了,男子觸電身亡。警方調查后排除刑案可能。
孝感市在2016年8月16日一天內發生兩起釣魚觸電身亡的事故,都是魚竿觸碰高壓線引起。
2016年3月5日下午,在廣東東莞有一名男子垂釣觸電身亡,原因是在高壓變壓器旁邊垂釣,觸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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