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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22:14?出處 綜合
夫妻共同債務新規: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改變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王女士離婚發生在今天之后,將會是另一種結果。
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十四條,傾向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只要債權人是善意的,不是借錢給夫妻一方賭博吸毒,哪怕這對夫妻后來離婚了,也是他們的共同債務,得一起還你。
但是,根據新的解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借錢給別人,如果對方是結了婚的,只有一個人簽字,那么這筆錢很可能要不回來。對方搞個假離婚,財產盡數轉移到配偶名下,你就只能哭了。
之所以要這么改,是因為之前的二十四條搞出來不少事。有的女人只跟一個男的結婚兩個月,就莫名其妙背上了500萬的共同債務。
最高法修改新婚姻法24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新規,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改變:
一、明確共同債務范圍
新規第一條明確了共債共簽的原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夫妻雙方均知情同意的一定為共同債務;這一規定要求債權人獲得夫妻共同負債證明,既可以減少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又可以從源頭上減少夫妻一方因不知情而“被負債”。
新規第二條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若債權人主張,法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規定明確在夫妻一方向他人負債時,必須是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應當限定在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醫療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這就意味著一方惡意向他人負高額債務,不能當然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要求非舉債方對該債務為舉債方約定為個人債務承擔舉證責任,然而這對于非舉債方來說是十分困難的,無論是債權人還是舉債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都會否認為是個人債務。因此會導致很多人即使已經離婚,還要為前配偶的債務承擔責任,造成很多極端案件。
新規的出現改變這一局面,第三條規定對于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如果要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必須由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這一規定合理的分配了舉證責任,改變了以往要求非舉債人證明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的局面,也符合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保護非舉債方,減少因不知情而“被負債”風險有著重要意義。
三、新規實施后對債權人的啟示
新規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求債權人承擔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一旦無法舉證,就要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債權人在為他人提供借款時,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減少自己的風險,一定要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要求債務人提供夫妻雙方認可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的證明,避免事后引發紛爭和不必要的損失。
所以有一種說法,婚姻關系是個筐,什么債務都往里裝。
不久前,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遺孀金燕,被小馬奔騰股東之一建銀文化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金燕負債2億元。該案案值巨大,將相關爭議再次推到了輿論前臺。
就事論事,金燕這個案子,2億元肯定是用于夫妻共同經營。丈夫簽幾個億的上市對賭協議,居然沒跟妻子提過,可能性并不大。如果上市成功,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上市失敗,所以成了債務。若李明還在,做妻子的也得一起還,總不能辦個離婚,就成了李明的個人債務吧?
生活中,相比夫妻一方串通外人來騙配偶,夫妻雙方合起伙來騙債權人,概率與可能性要大得多得多。但人們更關心看得見的,不太關心看不見的。
結婚兩個月背債500萬,是看得見的不公平;夫妻合起伙來坑債權人,不是沒怎么上過新聞嗎?也就不重要了。
但那是之前有二十四條,現在規則變了,會不會發生就難說了。有利總有弊,廢除二十四條,如果是絕對的好事,相信最高法早就做了。
誰選擇誰負責。債權人借錯了錢,要不回來了,自己是有責任的;姑娘看錯了人,嫁出來一身債,也不能說一點責任沒有。關鍵是如何平衡。
新的司法解釋,算是順應了民意,卻給債權人挖了個大坑。
何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幾乎沒法量化界定。因為對不同的家庭來說,“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的人家幾百塊就能過一個月,有的人家花上百萬都有可能。
現在,把舉證的責任,從借錢的夫妻甩給了債權人。債權人還得證明對方借錢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證明夫妻雙方當初都同意借錢。要不然,法院就不予支持。
問題是,人家說借錢去干嘛,結果干了別的,或者配偶一口咬定,自己就是不知情,債權人又能怎么證明呢?很難,幾乎沒法證明。
這也就意味著,以后借錢給人,必須首先問人家是否已婚,已婚的話,必須讓夫妻雙方都來簽字。要不然,借錢很可能變成送錢,決不能借。
如果搞不清楚對方婚姻狀況,或者對方明明已婚,愣說成未婚,那你就算是倒了霉了。總不能讓人家去派出所開個未婚證明吧?
債權人被挖坑,對想借錢的人來說,也不是什么好事。因為很多人可能就不愿意再借錢了。就算愿意,風險更大,利息也得更高。
對民間借貸而言,新司法解釋是一盆涼水,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還有待時間的檢驗。
我把這個分析給各位聽,是想要提醒我的讀者:以后借錢給人,得更加小心一點,得知道其中新增的風險,能不借就不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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