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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17:09?出處 澎湃新聞
17層樓10層是違建:建于2012年湖北黃岡博大青年城商品樓17層,坐落于青磚湖和遺愛湖兩湖之間,規劃中只有7層,8層到17層竟然全是違建,多名涉案人員都被判刑處罰。
更令人想不通的是,這棟樓在銷售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一應俱全!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發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揭開了這棟樓建設、銷售過程中開發商和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詳細案情。
收了“封口費” 城管局規劃中隊隊長放任違建
裁判書顯示,被告人李某在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擔任黃岡市城管執法局三支隊規劃中隊中隊長兼查違專班負責人,當時主要負責高新產業園區規劃執法及查違工作。
2011年8月份,黃岡博大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博大青年城項目開始違反規劃許可建設第八層,李某在日常巡查中,立即發現了博大青年城的違建行為。
這時,博大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徐某為了能順利將博大青年城項目建下去,送給李某三萬元,李某在收受該款后,未履行工作職責對該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予以查處,也未向單位領導匯報,放任該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
2011年12月中下旬,博大青年城項目建到十三層時被群眾舉報超規劃建設,該項目被迫停工。這時,規劃中隊中隊長李某因害怕被追究責任,便向單位提出辭職調離了規劃中隊。
交50萬罰款 偽造規劃許可證17層違建完工并售罄
17層樓10層是違建 黃岡博大青年城
黃岡博大置業總經理徐某的證言顯示:2011年博大青年城開工,8月份,建到第八層時,李某說違建要求停工,他就給了李某3萬元,要求關照不予查處,允許繼續建房。2011年12月,博大青年城建到第13層時被人舉報,城管執法局罰款50萬元后,就一直繼續建到2012年全部完工。
此后徐某指使該公司員工朱某偽造了“建字GJ2011-6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該份許可證上記載,建設層數為“1+17F”,總建筑面積為7750平方米。2012年5月,黃岡博大置業有限公司通過使用假的規劃許可證以及其他材料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至案發時,博大青年城十七層房屋已全部銷售完畢,后眾多業主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被告知因博大青年城七層以上屬違建無法辦理相關證件,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已辭職的規劃中隊隊長找人幫忙造假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盡管樓盤已經售罄,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罪行仍在繼續。裁判書顯示,2014年底至2015年期間,黃岡博大置業有限公司要對博大青年城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需黃州區發展和改革局的批復文件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因為博大青年城項目并未在黃州區發展和改革局進行核準和備案,被告人徐某便指使朱某去制作一份批復,此后朱某偽造了一份文號為黃發改[2011]39號”的文件,內容是關于黃岡“博大青年城”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的批復。
此外,因為還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才能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徐某便出錢讓曾經幫過他的規劃中隊原中隊長李某出手。此后,李某找到了被告人邵某,二人合謀偽造了“建字第SJ2011-6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該許可證上記載建設規模“17F+1,總面積7750平方米”。
此后,代辦房屋權屬登記的邵某就使用這個偽造的文件以及黃岡博大置業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去黃岡市房管局辦理了博大青年城項目房屋產權登記。
邵某供述,李某先是將博大青年城以前做的相關材料交給了他,他看了一下覺得之前的假規劃證做得不像,就把材料退了回去。接著,他通過小區墻上辦證廣告,找人辦了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邵某帶著辦理房產證的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后,工作人員將原件退還。
李某拿到退還的材料后,將偽造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銷毀。
員工投案掀起蓋頭 涉案四人均獲刑
2017年5月24日,博大置業總經理徐某的屬下,曾幫他造假的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此后徐某、邵某被抓獲;李某也于2017年5月13日在黃岡市紀委門口被抓獲。
會計事務所鑒定意見顯示:博大青年城增建部分銷售收入19930837.61元,發生開發成本12484979.26元,稅金及期間費用3105642.87元,增建部分凈收益4340215.4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為了辦理博大青年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房屋權屬登記,指使被告人朱某偽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項目批復,兩被告人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被告人李某、邵某為了辦理博大青年城房屋權屬登記,偽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兩被告人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徇個人私利,在收受徐某三萬元現金后,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建行為不查處并幫助隱瞞,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及玩忽職守罪。對被告人李某所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應依法數罪并罰。
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最終,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李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一萬元。
邵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朱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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