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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17:45?出處 綜合央視
高空拋物明確責任:2019年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京舉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護公眾安全,建議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綜合施策。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關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匯報指出,近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頻發(fā),“頭頂上的安全”引發(fā)社會關注。
對于造成損害后果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調查,對責任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需要明確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業(yè)者的責任,做到多管齊下,共同發(fā)力。
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千零三十條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二是增加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三是增加規(guī)定,發(fā)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guī)定。
四是增加規(guī)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發(fā)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五是增加規(guī)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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