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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10:36?出處 綜合
王思聰被限制消費:這兩天有一條熱搜在網絡被刷爆了,微正法育乍一看都震驚了!說“王思聰被列入失信人執行名單”!執行標的為151437841元,法院辟謠稱,僅被執行人沒有限制消費。
王思聰啊,那可是萬達集團老板王健林的兒子啊,他怎么會成為“失信人”呢?
甚至很多網友都說,他被限制高消費了,連火車飛機高鐵都坐不了了,甚至不能出入境。
人民法院報在微博辟謠表示:“經核實,王思聰確有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于11月4日立案執行,但暫未對王思聰本人采取限制高消費以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故王思聰僅為被執行人而非失信被執行人”。
看到這,很多人不明白,什么叫做“被執行人”,什么又是“失信被執行人”呢?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被債權人申請執并進入執行程序后,稱為被執行人。也就是說,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存在消極執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使法院無法執行、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就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這才是大家通常所說的“老賴”。
被執行人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前身。一旦確定就是失信被執行人,才是在法律意義上被認定失信的人。
那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被執行人就一定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嗎?
當然不是,王思聰現在是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里了,可并不代表他就是老賴了。
執行案件立案后,執行法官會進行財產查詢,并與被執行人進行溝通了解情況,只有那些進入執行階段后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不足,經法院溝通后仍無法履行還款義務的,才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而如果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完法定義務,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無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后果。
但如果拒不履行,成為了失信被執行人,就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所以,王思聰被列為被執行人之后,要么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要么,拒不履行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簡單來說,就是王思聰確實是有錢沒有還,現在還沒失信,但要快點還錢!
那么網友所傳的,很多“老賴”都被限制了高消費,甚至限制出入境又是什么樣的情況呢?
首先要明白,限制高消費不一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一些被執行人也會被限制高消費,但如果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一般都會被限制高消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而如果被限制高消費后,具體將會有哪些行為被限制呢?
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所以啊,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不管你從事何種職業,只要你有沒有執行的法律義務,法律都不會因為你的身份和地位而改變對你的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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