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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17:46?出處 界面新聞
離婚率連續上漲:近十多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在連續上漲。民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5年上漲,由1987年的0.55‰上升為2017年的3.2‰。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顯示,婚后2年至7年為婚姻破裂的高發期。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的性別為女性,年齡相差0至3歲的夫妻最多。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加良對界面新聞表示,目前我國協議離婚所需的時間非常短,對離婚設置的條件過于寬松,只要當事人雙方帶齊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可能當場就能拿到離婚證。近年來,我國由于離婚帶來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在未成年人犯罪當中,因為父母離婚而沒有得到很好照顧的被告人占了很大的比例。
“離婚冷靜期”寫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也是首次進入到國家立法層面,但在一些地方早已開始對“離婚冷靜期”的探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創新改革試點工作,此后多地法院陸續開始“離婚冷靜期”的試點。2017年3月,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發出該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4個月后,陜西省丹鳳縣人民法院庾嶺法庭發出該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2018年7月,廣東高院發布《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離婚冷靜期”的完整規定,將“離婚冷靜期”區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并規定了不同的啟動條件、設置期限和運用規則。
同月,最高法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對“離婚冷靜期”作出相應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劉加良指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此前,我國一些地方在訴訟離婚中推開了“離婚冷靜期”的試點,而這次民法典草案是在協議離婚中設置“離婚冷靜期”,也因此更加受到社會關注。
“我們更建議在協議離婚中設立冷靜期,訴訟離婚是在法院主導下進行的,當事人如果有過于沖動的行為,法官可以引導當事人去冷靜思考,而協議離婚缺少這種外在干預,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會像司法裁判官一樣去查明事實真相,判斷當事人自愿離婚的原因是什么。”蔣月說。
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離婚冷靜期”設立甄別機制,設置排除性規定,蔣月有著不同的看法。她認為,在協議離婚的當事人中,對于當事人是否實施家暴等行為,需要調查與辨別證據,婚姻登記機關難以完成。“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是司法裁判官,沒有這么強的辨別證據能力。”她說。
劉加良也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合設置排除性規定,像重婚、虐待、遺棄、實施家暴等情況,往往需要雙方舉證,婚姻登記機關在認定這些情況時沒有優勢。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記機關就會面臨判斷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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