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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11:15?出處 綜合津云新聞
教師醉駕送學生回家致2死1傷:2020年12月21日早上6點左右,在山東省泰安市肥城市安駕莊鎮雙村路段,一名教師送學生回家出車禍,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
醉駕司機周某是山東力明科技職業學院一名班主任老師,車禍發生現場是醉駕教師將車駛入了對向車道和貨車相撞,周某和其中一名學生當場死亡,另一名學生重傷。
山東力明科技職業學院
弟弟楊某銘的未婚妻張某告訴津云新聞記者,12月19日前后,是學生們陸續離校開始寒假的日子,但楊某嘉、楊某銘哥倆,連同另外三名學生,被班主任周某要求暫時留下,幫著處理一下宿舍和班級的一些事情,之后再離?;丶摇?/p>
張某表示,12月20日晚,周某約楊某嘉、楊某銘兄弟以及王某涵、馬某飛和劉某豪等五名同學(除馬某飛外其余四人均為學生干部)到泰安市區聚餐并唱歌,其間,周某等人飲酒直到次日凌晨5時許。散場后,王某涵表示當天上午家里分房抓鬮,打算回宿舍睡到8點,再回泰安市寧陽縣的家中忙抓鬮分房的事。不過,當時班主任周某卻執意要駕車送王某涵回家,并讓楊某嘉陪同前去。隨后,周某駕車帶二人趕往寧陽,楊某銘等其他三名同學返回學校宿舍。
“從泰安到寧陽一個多小時的車程吧,當時兩個人(被送的王某涵和陪同的楊某嘉)都是不情愿的!”張某告訴記者。
據了解,周某駕車行至肥城安駕莊鎮雙村路段時,將車駛入了對向車道,同一輛拉貨的半掛車碰撞,周某本人及陪同前去的楊某嘉當場死亡,王某涵重傷被送進當地醫院,至今仍在重癥監護室接受治療。
家屬:學校的態度令人心寒
一份由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2020年12月21日6時許,周某醉酒駕駛車輛……駛入對向車道,同一輛半掛車相撞肇事,釀成人員傷亡和車輛損壞事故。
警方認定,事故形成原因為,周某駕車事故發生前醉酒駕駛機動車,未靠右側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同時,警方還認定周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楊某嘉、王某涵和半掛車駕駛人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連日來,家屬來到學校和泰安市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尋求解決的辦法,但事發至今已有10日,校方并未拿出積極的態度。
弟弟楊某銘的未婚妻張某告訴記者,校方一開始讓他們提訴求,但后來卻對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表示“沒法談”,頂多出遺體火化的費用,“學校說自己一點責任都沒有,說我們的要求根本不可能(實現)。”張某表示。
記者從家屬處獲悉,目前他們的訴求,也并不主張由學校負全部責任,而只是應承擔主要責任,畢竟事故發生在上學期間,楊某嘉等人還沒有離校。弟弟楊某銘的未婚妻張某表示,“本來兄弟兩個打算21日就回家的,沒想到卻在21日早上出事了。”
關于學校留下幾人處理雜務,晚幾天離校的說法,當時參與聚會、當天早上返回宿舍的另一名同學也予以了證實。
“打小這兄弟兩個就是形影不離,沒想到哥哥出了這事,他(弟弟)現在一直陪著母親,我現在都不敢跟她提這件事。”張某告訴記者。楊某嘉的父親幾年前患過精神方面的疾病,如今在喪子的沉重打擊之下,又住進了醫院。而楊某嘉的母親,也因為悲痛哭啞了嗓子,目前楊某銘時刻不離照顧著母親。
張某告訴記者,自始至終,學校方面都是由一位沈姓校長和家屬交涉相關事宜,學校出資方始終未出面,而校方也始終沒有一個積極的態度,令他們感到寒心。目前,事情仍處在僵局之中。
律師說法 學校該承擔何種責任
山東力明科技職業學院官網信息顯示,該校前身系創建于1985年的山東中西醫結合大學,2001年經教育部授權和山東省政府批準,在原學校的基礎上建立山東力明科技職業學院,納入國家計劃內統招,獨立頒發學歷文憑,是一所以中醫中藥和中西醫結合為辦學特色的綜合性民辦大學。
關于事發經過以及學校將如何回應家屬的訴求,記者多次致電山東力明科技職業學院董事長王某一,對方均未接聽。
事件中,周某本人當場死亡,而作為管理方,學校是否該對未離校師生的行為有所監管?周某和學生徹夜飲酒娛樂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在周某本人也已身故的情況下,學校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記者咨詢了法律界有關人士。
河北言復律師事務所孫冬華律師分析認為,本案中,首先非常明確的是當事人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發,同時交管部門事故責任劃分也已明確,應首先按交通事故責任相關法律確定責任承擔。
另外,從法律原則上講,在一個涉及生命權的案件中,確定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具有法律上的過錯。本案關鍵點在于,是否有證據證明楊某嘉等人被安排留校晚走是為了學校的利益以及遵從學校的安排,同時當天是否因處理學校事務較晚而進行聚餐,如果能夠認定學校作為利益獲得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并不能完全因周某醉駕造成死亡而免除學校的責任。
孫冬華表示,周某和幾位學生干部外出聚餐唱歌飲酒,且均系成年人,應該對自身行為有完全支配的能力,對可能的后果也應有清晰的認識。特別是對飲酒駕駛車輛行為,應該知道其違法性及預見到發生嚴重后果的可能性,同飲者應當勸阻且不能乘坐,因沒有履行上述行為,則對出現的嚴重后果亦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孫冬華進一步分析,當時學校剛剛放假,學生陸續離校,處于一個介于正常教學和放假之間的模糊時間段。如果能證明留下學生干部晚離校,協助處理學校和班級事務,是學校統一的安排,且有明確清晰的時間規定,那么,學校應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或方案,同時對老師的執行行為也應盡到一定的規范和監管責任,而實際上,由于沒有相應措施或盡到相關義務,學校也應該適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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