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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12:18?出處 綜合
業主買車位停2輛車被物業制止:上海市民嚴某買了小區車庫一個停車位,想要停放兩輛車,因為占用公用面積,被小區物業制止,這位業主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物業勝訴。
原來,嚴某認為自行購買的產權車位面積足夠大,因而同時停放了自家兩輛車以解決自家停車難問題,這一做法遭到物業的制止雙方由此產生矛盾。
嚴某于2015年在在閔行某小區購買了房屋和一個地下車位的產權,該車位長約6米,寬約5.3米,建筑層高2.2米,建筑面積為44.46平方米。
由于當初協議里并沒有明確只能停一輛車,所以嚴某想在這個車位里并列停放兩輛轎車。
2019年6月18日,嚴某報警稱被物業工作人員攔在門口,不讓自己的車進入小區。最后,他只能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外,并因此產生了一大筆停車費。
就停車數量問題,雙方展開BATTLE:
嚴某:
我花重金買的產權車位,怎么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沒礙著別人,怎么就不能停兩輛車了?
物業:
我們現在收到其他業主的投訴,您所購買的是標準車位,而非子母車位,按照規定,您只能停放一輛車,不能超出劃線區域使用。
嚴某:
我買的車位在拐角處,車位產證面積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兩輛車雖然超出了劃線區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購買的車位面積。
物業:
業主所購買的車位使用面積應以劃線為限,超出劃線區域則會侵犯其他業主利益,現在我們收到業主投訴,有權對您停放兩輛車的行為予以制止。
Battle未果,2019年10月10日,嚴某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主張物業停止妨礙其合法使用車位,在小區公告欄里賠禮道歉,并支付停車費23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嚴某主張的兩車縱向并列的停車方式,在車尾與墻體保持0.50米距離的情況下,其車頭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車位停放的困難及安全隱患;在車頭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況下,車尾已幾乎觸碰至墻體,以該方式停放車輛,車尾占用規劃設計中預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嚴某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間并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對嚴某的上述行為予以規制及管理并無不當,并未侵害嚴某的所有權,故對其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嚴某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為由于車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據不動產權證記載的車位面積44.46平方米,其有權使用車位劃線部分以外的周邊部位,故而可以縱向停放兩輛車。
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車位面積包括車位專屬部分與公攤部分面積,小區業主在使用產權車位時不能僅根據不動產權證的面積來確定車位的專屬部分,而應以車位地面劃線范圍為限合理使用。停車位的使用若涉及業主共有部位,應由業主共同決定,而嚴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行為征得了小區內其他業主的同意。
故二審依法維持原判,駁回業主嚴某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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