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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30 00:31?出處 未知
昨天下午,泰順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一審判處被告人齊某有期徒刑4年。今年1月21日,齊某醉酒后駕駛寶馬轎車,撞死一名11歲的當地女孩。事發后,齊某為逃避罪責曾找人頂包。
法院查明,今年1月21日晚8時許,被告人齊某醉酒駕駛由他人所有的寶馬轎車,與由王某騎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坐在自行車后座的王某女兒頭部著地,經搶救無效死亡,女孩年僅11歲。事發后,齊某駕車離開事故現場,同時找他人為其頂替。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齊某今年24歲,泰順縣羅陽鎮人,其父親為泰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一交通民警。據了解,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齊某曾賠償受害人家屬2萬元。不過,在該起事故中遇難小女孩的父母已于5月10日向泰順縣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齊某、寶馬車車主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229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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