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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3 10:26?出處 溫州商報
朋友醉酒代駕出車禍身亡,車主黃某受傷且被交警認定無責,是否還需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平陽法院一審以無償幫工關系,判決車主黃某承擔部分責任,賠償醉酒代駕身亡的陳某家人7萬余元。
2009年6月21日晚,陳某和黃某等六人聚在平陽某山莊一起喝酒,個個喝得酩酊大醉。其他四人相繼離開后,陳某駕駛著黃某的車并載著黃某回去。
不料,陳某駕車過程中和一輛貨車相撞,致使其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黃某受傷。交警認定,陳某醉酒駕駛且未使用安全帶,承擔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黃某無責任。
之后,陳某父母將貨車司機、所有人、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法院確認陳某父母的合理損失為58萬余元。根據交通事故中的過錯,陳某父母最終獲賠21萬余元。
接著,陳某父母再度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承擔近37萬元差額。他們的理由是,黃某明知陳某已經醉酒,仍讓其無償代駕,存在嚴重的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黃某賠償陳某父母7萬余元,理由是陳某為黃某駕車運客的行為符合幫工的法律特征,應當認定為幫工關系。陳某因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即便黃某在交通事故認定中不負責任,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陳某在該起事故中醉酒且未系安全帶駕駛,屬重大過錯,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減輕被告黃某的賠償責任。戚祥浩 通訊員 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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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流駕駛和拼車如何劃分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碰到朋友間一同搭車出游,或是上班族拼車等情形。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炳聰認為,對于出游免費搭車的,或是上班免費拼車的法律上稱之為好意同乘,如果發生事故導致車內同乘人員受傷的,車主應當適當補償。對于拼車人共同分攤坐車成本,有觀點認為分攤成本拼車是一種營利行為,這不一定準確。但在攤成本拼車過程中車主確實獲得了利益。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傷者都可要求駕駛者或是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有償代駕如何劃分責任?
隨著去年以來交警查處酒駕力度的加大,"代駕"行業悄然興起。浙江井朗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文俊認為,倘若是有償代駕,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代駕人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車主也需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代駕人的違約系第三方造成,那么賠償后代駕公司可向第三方追償。
如何降低代駕風險?
金炳聰認為,可以事先了解駕車人的身體、心理狀況。其次,在類似事件中,不要勸酒或明知他人酒后仍要求其駕駛或默認他人的駕駛行為,也不要對駕車人進行強行指令。找代駕公司時,要保留相關的代駕聯系單并索要票據,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陳文俊認為,如果需要固定、長期代駕服務的,應簽訂書面的合同。明確代駕服務的車輛狀況、車輛保險情況、出發地、目的地、服務時間、服務收費、交通事故及車輛故障等情形下雙方的權利義務、財物丟失的處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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