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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5 21:21?出處 溫州網-溫州都市報
明明銀行卡一直帶在身邊,卡里的錢卻不翼而飛,類似報道常見諸報端,受害人要么選擇報案,要么自認倒霉。溫州市區的陳女士選擇了起訴,將銀行給告了。近日,龍灣法院一審判決,陳女士贏了官司,銀行要賠償她的所有損失。龍灣法院稱銀行方面已向溫州中院提起上訴。
"這類案件在溫州很少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因為受害人往往覺得自己理虧,認為是自己不慎給人有可趁之機。"陳女士的代理律師吳建勝稱,"卡里少了錢,究竟是誰的責任,這是庭審的焦點,這場官司的判決給出了一個范例。"
卡在身邊
錢卻不翼而飛
2005年,陳女士到我市一銀行辦理了一張"樂當家白金卡",使用多年,相安無事。今年3月,陳女士查詢時發現卡內僅剩670.18元。經她再次查詢,得知卡內的4萬元分別于今年3月3日、3月4日兩天,在杭州的ATM自動取款機上被人分15次領取,另還支付了取款手續費100多元。
"卡一直在我身邊,怎么就少錢了呢?"陳女士稱,"可能是我平時經常在商場刷卡,泄露了信息吧。"
公安部門介紹,有些商場的POS機可能被人做了手腳,客戶刷卡時,卡內信息被人暗中竊取,再將信息錄入廢卡,復制成"克隆卡",便可憑卡取款。這類案件早在前年就發生過。
"我不否認可能是我刷卡時出現的問題,我向銀行反映后,他們建議我去報案。"陳女士稱,她聽從建議選擇了報案,但案件涉及溫州、杭州兩地,頗為麻煩。過了一個多月后,她最終于5月5日選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責任在誰
成庭審焦點
6月17日,龍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銀行在法庭上提出三點意見,希望法院駁回陳女士的訴訟。
該銀行稱,原告可能委托他人支取或自己支取40114元,不存在經濟損失;銀行已盡到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存在過錯,并提供了密碼信封交接登記簿、銀行卡事故交接清單等證據;陳女士若確有損失,過錯在于她自己,應由她自行承擔。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建勝是陳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他也提出了三點意見。
他稱,雖然陳女士有保護密碼的義務,但是銀行在維護金融服務產品時,有責任更新升級銀行卡的安全防范措施;陳女士的銀行卡被復制的風險是在電子化交易下產生的,對這種風險的防范義務,應當由從這種風險中獲益的一方承擔;銀行卡是銀行與儲戶雙方儲蓄存款合同的憑證,且該憑證由銀行出具,所以銀行(包括ATM機)須對其出具的銀行卡具有識別能力。
法院判決
銀行賠償損失
龍灣法院最終認為,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銀行卡是儲戶和銀行之間儲蓄合同的有效憑證,銀行作為發卡機構,應當掌握銀行卡的制作技術和加密技術,具備識別真偽的技術能力和硬件設施,承擔對銀行卡真偽的實質審查義務。
如果偽卡能通過ATM機進行交易,只能解釋為銀行卡的技術含量太低或計算機系統存在重大缺陷,也表明銀行未盡到實質審查義務。
依據儲蓄合同的性質,在儲戶存、取款時,銀行還應承擔相應的附隨義務,確保包括對ATM機等交易場所的安全。如不法分子能通過ATM機將卡內存款支取,銀行違反了附隨義務,構成違約。
7月13日,法院判決銀行賠償陳女士的40114元損失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費。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wenzhou/33580.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胡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