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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4 12:28?出處 溫州都市報
溫州甌海新聞:溫州甌海曾先生新買沒幾個月、價值90多萬元的寶馬X5越野車,因出現故障,交給車行一股東拿去維修。沒想這一“修”,寶馬車竟不翼而飛,那名車行股東也沒了蹤影。新買的寶馬X5越野車送修被開走了,偷走他的寶馬車的是宏盛汽車銷售公司的一名股東。
溫州甌海曾先生:拿去維修的車不見了,車行應負責
溫州甌海曾先生稱,今年6月份,他在溫州市宏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寶馬X5越野車,車價90多萬元。
9月18日,曾先生發(fā)現倒車顯示屏出了一些問題。由于當時是通過該公司一股東陳某購買的車輛,他就將車子交給陳某拿去維修,并留下了車鑰匙和行駛證。隨后幾天,他數次打電話聯系陳某,對方一直稱“送去4S店排隊檢修,還要再等等”。
直到9月27日,心生疑慮的曾先生來到銷售公司,竟沒找著自己的車子,而陳某也不在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已多天沒見到陳總了”。曾先生立即聯系陳某,詢問車子去向。“他一直沒告訴我車子的下落。”曾先生稱,后來陳某就關機了。
事發(fā)后,曾先生多次到車行討要說法。據他打聽,車子可能被陳某抵押給了一家寄售行。
“不管如何,我的車子是在車行弄丟的,車行應該負起責任,而且我手上有車行的維修記錄單。”曾先生說,一個多月以來,車行始終不愿賠償他的損失。
宏盛汽車銷售公司車行:是股東個人行為,公司沒責任
溫州市宏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一黃姓負責人稱,曾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他認為車行沒有賠償的義務。
該負責人稱,陳某確實是公司的股東之一,跟曾先生是朋友。曾先生的車輛,也是通過陳某介紹到車行購買的。
9月18日,陳某開著類似曾先生的寶馬車來車行進行車輛檢查。“他是以老板的身份讓下屬給車子做檢查,沒有走正常的維修流程,連維修單都沒出具。”該負責人稱,技術人員檢查完車子后,將車鑰匙交還給陳某。
據公司監(jiān)控顯示,9月18日晚9時許,陳某開著一輛黑色寶馬X5越野車出了公司。“他自己也有一輛同樣顏色的寶馬車,監(jiān)控看不到牌照,無法確定所開是他自己的車,還是曾先生的。”該負責人說,但確實停在車行做檢查的那輛寶馬車次日不見了。他猜測,當天出現的寶馬車應該是曾先生的。
對于曾先生手里有維修記錄單的說法,該負責人稱,那是一張簡單的故障現象單,并非維修記錄單。“我們公司沒有受理該車的維修記錄,因此沒有責任,這是陳某的個人行為。”該負責人稱。
據該負責人了解,陳某欠了別人錢,將車子抵押給了債權人,但他并不清楚這債權人是誰。他稱,陳某在這個公司的“股本金”都還沒交齊,現在公司也聯系不上他。
律師:宏盛汽車銷售公司應當賠償再向股東追償
雙方協商無果,曾先生選擇報警,但警方不予立案。
鹿城公安分局蒲鞋市派出所一負責人稱,經了解,曾先生和陳某應為朋友關系。曾先生將車子交給陳某拿去維修,陳某下落不明。如果陳某確實將曾先生的車子抵押給別人,則為一般侵占。一般侵占建議走司法途徑解決。如果陳某利用股東身份,將車行里的車子占為己有,則涉嫌職務侵占,公安機關可以立案。
那么,車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吳建勝稱,如果陳某是以公司名義承攬汽車修理業(yè)務,而曾先生因為陳某的身份而確信,雖未開維修記錄單,但雙方已實際建立合同關系。現車輛如果被陳某違法處分,車行應當賠償再向該股東追償。
曾先生的車究竟是被抵押給債權人,還是典當給了寄售行?目前還不得而知,但吳建勝認為,陳某并非實際車主,擅自處分他人財物屬于無權處分,因此所謂“抵押”、“典當”、“出售”等行為,在車主未追認之前均不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或典當行存在明顯過錯,車主可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或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返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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