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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8 10:55?出處 錢江晚報
溫州鹿城設百萬元好人基金,當各地都還在喊“撐腰體”的時候,溫州“撐腰體”已經付諸實施,溫州鹿城設百萬元好人基金獎勵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告者。對救助弱勢群體的見義勇為者給予獎勵替救助路人反遭誣陷者承擔訴訟、賠償費用。
北大副校長說,“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訛你,北大法律系給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敗訴了,北大替你賠償!”
網上流行的這段“撐腰體”,在溫州落地。
“如果你在溫州鹿城區,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訛你,鹿城慈善總會給你法律援助,要是敗訴了,鹿城慈善總會替你賠償。”
這項決議12月14日剛剛通過。從明年1月1日起,溫州鹿城區慈善總會將會拿出100萬元設立“助人為善”專項援助基金,用于救助該區范圍內見義勇為的好心人。
一紙決議
設立“撐腰”基金
關于設立助人為善專項援助資金的決定溫州市鹿城區慈善總會二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樂于助人的傳統美德,大力表彰見義勇為行為和先進人物,讓做好事的好心人不冤屈、不流淚、得好報,特決定在慈善總會賬戶中設立“鹿城區慈善總會助人為善專項援助資金”,具體意見如下:
一、資金總額:鹿城區慈善總會助人為善專項援助資金總額為100萬元,由社會募集捐贈。
二、援助對象:凡在鹿城轄區內發現老年人或殘疾人、婦女、兒童等摔倒無法自救或其他遇險而見義勇為實施救援的和被誤解甚至被誣陷的好心人。
1、對老年人或殘疾人、婦女、兒童等摔倒或遇險而見義勇為實施救援的,由助人為善專項援助資金予以獎勵。
2、對確實是救援摔倒或遇險人員反而遭到誣陷并被司法訴訟的,慈善總會負責提供法律援助,并由助人為善專項援助資金承擔訴訟、賠償等費用。
三、援助程序:由本人申請或他人推薦給鹿城區慈善總會,經調查核實后予以援助。
四、實施時間:本意見于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決定。
溫州市鹿城區慈善總會
2011年12月14日
一份決心
要給好人一個靠山
“我們推出這個基金,就是為了讓人敢做好事,讓好人有靠山。”
林瑞榮,溫州鹿城區慈善總會會長。溫州鹿城慈善總會,即是“助人為善”基金的發起單位。
1、為什么要設立這個基金?
不久前,溫州蒼南兩位服務員攙扶被撞老人,被家屬指責為肇事者。所幸后來肇事司機自首,還了兩個服務員的清白。然而,這樣的事一再發生,使得原本愿意做好事的人也開始望而卻步。
基金建立后,鹿城再發生這樣的事情,調查清楚后,我們會根據社會影響等因素,給服務員一定數額的獎勵。具體的獎勵數額,要視救援的困難程度及社會影響而定。
這個基金的設立,不僅是對做好事的人給予支持和獎勵,更重要的是讓他們沒有后顧之憂。
2、這筆基金要如何使用?
一般來說,由本人申請或他人推薦給鹿城區慈善總會,經總會調查核實給予確認后,就可予以援助。
當然,對事件本身,慈善總會會經過嚴格的調查,包括事發地的派出所、周圍群眾、社會輿論等。確定事件本身真實,我們會給予獎勵或者援助。
3、經調查,受助人不符合“助人為善”條件,怎么辦?
如果最后基金予以捐助的受助人,經調查確定不是“助人為樂”,而是肇事者,鹿城區慈善總會將會停止對該人的捐助,并追回善款。我們不能讓善款白白浪費。
“其實,我們真心希望,‘助人為善專項援助基金’用得越少越好。最好永遠不要用到,這才是我們的目的。”訪談的最后,林瑞榮說。
一次專訪
引導社會價值取向,是慈善的新方向
“溫州鹿城區慈善總會設立的‘助人為善’專項援助基金,更加關注在幫助困難者的時候引導公眾的價值觀、社會的價值取向,這是比救助一般貧困者更加有意義的事情。”
談方,華南師范大學理論部副主任、教授,他的另一個身份,是“中國好人網”和“好人基金”的創辦者。
1、對溫州鹿城區慈善總會的“助人為善”基金,您有何看法?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情,非常令人欣慰的好事!
我希望有更多的慈善總會,能夠像溫州鹿城區慈善總會這樣,在幫助困難者的時候引導公眾的價值觀、社會的價值取向,這也是努力開拓慈善工作服務領域的新動向。
這也說明,民間組織和個人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多的作用。如果我們每一個組織、每一個人都能夠獻出一點愛,世界就一定會越來越美好。
2、做好人,風險在哪里?
一是在我們的社會有些地方的道德淪喪非常嚴重。有人說,現在世風日下,已經不是道德滑坡,而是道德泥石流了。在這樣的世風之下做好人,其風險不言而喻。
二是我們的社會缺乏強有力的見義勇為的保障和救助機制,往往使得好人獨自承擔損失。
三是司法實踐不完善。一些執法者,沒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反而把舉證責任推給了作為被告的攙扶者。他們把社會上的一些見義不為、見死不救的狀況,作為判案的邏輯起點和“常理”、“常情”,從而使得保護好人的最后一道屏障失去了作用。
近年來,我接觸的很多“好人被冤枉”的案例中,有很多問題的核心就糾結在無視“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比如,很多警察、法官都會要求被指控為“肇事者”的救助人拿出他沒有肇事的證據來。而事實上,被指控的“肇事者”并沒有舉證的責任。
3、建立“助人為善”基金,會不會讓肇事者鉆了空子,先撞再扶,借機騙錢?
我們考慮這個問題,已經不是一個純粹的司法問題,更是一個社會效果的問題。我們更擔心因為真的好心攙扶老人而被冤枉,所給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比如彭宇案。
如果幫助他能夠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應,營造“老人摔倒有人攙扶”的良好社會氛圍,就是值得的。
4、對“好人難做”的局面,有什么應對辦法?
個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關鍵是依賴我國公民道德素質的普遍提高和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和法律體制的完善和健全。目前應該著手以下問題:
首先,加大弘揚正氣、表彰好人好事的力度,改變人們認為沒有好人、好人難做、好人不能做的氛圍。
其次,建立強有力的見義勇為的保障和救助機制,這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也應該是全社會的事,應該鼓勵和支持民間組織發揮作用。一旦因為見義勇為、助人為樂而受傷、致殘甚至是犧牲或者是受到誣陷、敲詐風險的時候,就有相應的機構出面替他們化解風險,保護好人。
最后,嚴格執法。造成冷漠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好人做好事受到誣陷、敲詐的時候,沒有受到應該有的法律保護。
當前主要的是兩點:一是要堅決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如果被救助人自己不能舉證,就應該自己承擔責任。
二是要嚴厲追究那些被好人救助反而還要誣陷、敲詐好人者的法律責任,讓那些喪失最起碼道德底線的人付出更加沉重的代價,不能只是道個歉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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