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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1 15:19?出處 溫州晚報
溫州明珠7號撞溫州大橋行政處罰1萬元 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溫州明珠7號撞溫州大橋行政處罰1萬元,事故調查組回應:責任方還得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前幾天的媒體報道沒有提到民事賠償責任,造成市民對這起事故處理結果的質疑。
“明珠7號”撞傷溫州大橋事故處罰結果出爐,溫州市民在關注溫州大橋安全的同時,對責任方處罰情況議論紛紛,認為此次碰撞造成溫州大橋直接經濟損失有200多萬元,有關單位為什么只對責任方各罰1萬元?昨天,記者聯系此次事故調查組,他們回應:1萬元只是行政罰款。責任方還得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損失。
溫州明珠7號撞溫州大橋事故調查組由相關專家、交通部門等組成,調查組人士介紹有關處罰依據:事故責任方的行為違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屬于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設施主要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扣留船員職務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因此,溫州明珠7號撞溫州大橋事故調查組建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明珠7號”撞溫州大橋事故各責任方處以最嚴厲的處罰。即建議對溫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處以1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王某處以1萬元的罰款;對溫州港引航中心負責人張某處以1萬元罰款,扣留證書6個月。
溫州明珠7號撞溫州大橋事故調查組指出,事故責任方在接受行政處罰同時,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必須對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243萬元及其他間接損失)承擔民事責任。下一步,有關單位將通過起訴等途徑,要求溫州明珠7號事故責任方履行民事賠償責任,本報將繼續關注后續賠償到位情況。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wenzhou/44405.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 陳彩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