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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13:50?出處 溫州都市報
永嘉縣巖頭法庭一起離婚案審理過程:永嘉縣楓林鎮一對夫妻離婚,丈夫稱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妻子則稱是丈夫嫌棄她生不出兒子才要離婚。永嘉縣法院巖頭法庭一審調解失敗。
6月18日,永嘉縣楓林鎮男子彭某向永嘉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他訴訟請求兩個女兒雙方各撫養一個、房產依法分割、債務共同承擔等。
昨天下午,在開庭前,法庭按照程序進行庭前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等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失敗。
庭審中,應某認為彭某撒謊,其離婚的真正原因是她未能生出兒子。彭某對此不認可,堅稱就是感情不和才要求離婚。
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項軍權向法庭提供了病歷等證據,證明應某在結婚12年期間曾有9次妊娠經歷,除生得兩個女兒外,其他7次均引產或流產,其中幾次是人為原因。對此,彭某稱“9次沒有,我只記得7次”。
經查實,他們的兩個女兒一個11歲,一個8歲,至今均沒有登記戶籍。法庭上,律師詢問彭某:“為何沒有給兩個女兒上戶口?”彭某回答,因為想生兒子,“上了戶口,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就沒有機會再生了”。
彭某稱去年2月份,他腿部骨折,應某沒有照顧他,而且還向他討要生活費,這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另外,應某向法庭提供了在最近一次妊娠過程中,她曾遭遇彭某多次家暴的證據,其中有派出所接警記錄、傷勢照片及醫療證明等。被告方律師稱,被告在經歷多次且頻繁的妊娠經歷后,身心健康已遭受巨大損害,原告不但沒體諒,反而還使用暴力對其毆打致傷,這已經嚴重侵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婦女權益。應某目前工作停止,沒有收入。根據有關法規規定,離婚糾紛中有關財產分配,應從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出發,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從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以,要求雙方的房產歸被告所有或居住。
另外,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有權向對方要求身心損害賠償。就此,應某向法庭提出要求彭某經濟賠償40萬元。
昨天,法庭未當庭宣判。雙方同意再次調解。法官表示,若再次調解仍不成功,法庭將擇日依法判決。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wenzhou/44546.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 黃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