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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01:22?出處
單位機動車輛,以下三類單位機動車由本單位審核并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復核無誤后,可領取《進滬車輛通行證》:(1)本省各級政府機關(含外省市駐浙辦事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具有或取得法人資格的單位所屬機動車輛;(2)本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外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所屬及掛靠機動車輛;(3)駐浙軍隊(武警)所屬的地方號牌車輛。領證單位應在申領同時簽訂相關"責任書"。
單位提請公安機關復核申領《通行證》時應準備材料如下:
(1)經單位負責人(法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2)由本單位負責人(法人)簽署的《責任書》;
(3)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政府機關、外省市政府機關駐浙辦事處所屬車輛除外);
(4)《車輛審核表(單位)》和《車輛駕駛員審核表(單位)》;
(5)申領車輛和駕駛員信息匯總電子表格;
(6)駕駛員的勞動用工合同或臨時用工合同復印件(股東、退休再聘人員除外)。
遇如下情形不發放《通行證》
對于單位車輛:1、非本單位實有車輛或掛靠車輛的;2、車輛未通過年檢或超過年檢有效期的;3、車輛系被盜搶車輛的;4、車輛系事故逃逸車輛的;5、無明顯出入上海市境需求的。
而對于個人車輛,公安機關經對申領人遞交的信息進行審核,發現車輛未通過年檢等依法不得上路行駛的,以及車主本人(包括被委托人)系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外就醫、宣告緩刑、宣告假釋、判處管制、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等未經許可不得離開居所的,均不予發放《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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