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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 14:35?出處 錢江晚報
何志軍 之俊大廈位于新華路與鳳起路路口
浙江何志軍 原之俊控股集團原“掌門”何志軍騙貸25億,公安部曾對其進行全球通緝
浙江“騙貸第一案”一審無期 刑事偵查卷宗疊起來有1米多高……
浙江何志軍騙貸25億元境外被捕歸案,被判無期徒刑。浙江之俊控股集團原法定代表人何志軍涉嫌抽逃出資、貸款詐騙、偷越國(邊)境一案,因數額巨大,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浙江“貸款詐騙第一案”,被公安部全球通緝,何志軍境外落網后被判無期。
昨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何志軍騙貸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何志軍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何志軍表示接受一審判決,不上訴。
何志軍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法定代表人。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間,何志軍指使他人將未出資、未參與經營決策的員工、親友等人登記為“掛名”股東,在杭州成立了多家實際上由其個人控制的公司,注冊資金和增資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貸款。其中有注冊資本金3.5億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3億元的杭州凱利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也都在1000萬元到8000萬元不等。
在完成驗資工商登記程序后,何志軍將上述公司的資本金抽回,基本用于歸還銀行貸款。何志軍還利用上述空殼公司騙取銀行貸款,最終造成銀行巨額經濟損失。
從1995年開始,何志軍控制公司通過編造財務報表等資料騙取銀行貸款,以“以貸還貸”來維持運轉,至2003年度貸款余額達25億余元。
2004年至2006年底,何志軍明知自己無履約能力,繼續指使他人,以“空殼”的之俊公司、凱利達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向杭州多家銀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篡改過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偽造的購銷合同、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等貸款申請資料,并以上述“空殼公司”進行關聯擔保,先后騙取多家銀行貸款共計8.398億元(已扣除交存銀行的承兌匯票保證金)。扣除歸還及通過民事訴訟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銀行貸款損失共計6.9億余元。
為轉移贓款和逃避法律追究,何志軍購買了多個假的出入境證件,并于2006年7月偷越國境,潛逃境外。去年1月,他在吉隆坡被馬來西亞警方抓獲。
何志軍騙貸經過:注冊多家“空殼企業”,用于騙貸和“走賬”
檢察機關指控,從1995年起至案發,何志軍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國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關聯公司,即所謂的“之俊系”,但這些公司在工商登記時將未實際出資、未實際參與經營決策的下屬員工、親友登記為“掛名”股東或法定代表人。
何志軍注冊的公司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投資公司,主要進行對外控股等;第二類是項目公司,運營水電站等;第三、四類是走賬公司和融資公司,不開展具體業務,只是為之俊系走賬、資金調度提供服務,或者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及銀行承兌匯票,為之俊系其他公司提供資金。在何志軍注冊的140余家關聯公司中,大多數是走賬公司和融資公司。
據何志軍交代,在杭州之俊大廈設立的總部其實是一個“影子”??偛肯略O資金調撥組和融資組,從而控制他通過貸款注冊成立的所有公司。這個總部沒有牌子,沒有工商注冊。
為營造資金雄厚的假象以騙取貸款和“走賬”等,何志軍調集騙取的銀行貸款作為注冊資本和增資的注冊資本,先后注冊和變更注冊登記成立多家注冊資本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空殼企業”。在完成驗資、工商登記等程序后,何志軍將注冊資本抽回,然后采取公司之間互相提供擔保、向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虛構供銷合同等手段,用之俊系公司的名義騙取銀行貸款。
何志軍騙貸和非法貼現,造成銀行損失11.7億余元
盡管在全國開辦了上百家公司,但之俊系實際開展業務的企業并不多,產生經濟效益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加上經營不善、承兌匯票違法套現費用巨大、維系前賬還后賬的“循環”詐騙成本龐大等原因,何志軍在“拆東墻補西墻”、“循環往復”的詐騙中虧損累積滾動,虧空與日俱增。
據檢察機關指控,何志軍采用“以貸還貸”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1996年底,之俊系貸款余額4838.15萬元。至2003年,之俊系貸款余額高達25億余元。
據調查,之俊系企業大多有兩套報表系統,一套真實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工商、稅務,稱之為A賬;另一套虛假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銀行,用于貸款的,稱之為B賬,這套B賬虛增資產、銷售收入、凈利潤和銷售成本,減少長期投資。這兩套“陰陽賬”使用數年,在非法騙貸過程中屢試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軍明知自己根本沒有履約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員提供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復印件、編造虛假財務報表、偽造工業品購銷合同、提供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等材料,以“空殼”的之俊系西亞公司、凱利達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興公司、安泰公司等名義相互進行擔保,先后騙取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廣發銀行貸款共計13億余元。
據公安機關調查,交通銀行杭州某支行被騙貸3億余元,中國銀行某分行被騙貸2億余元,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被騙貸1億余元,其他10多家銀行分別被騙貸985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
騙取銀行貸款和銀行開具承兌匯票后,何志軍指使之俊系人員將銀行承兌匯票非法貼現,將銀行貸款在之俊系公司間“走賬”,用于歸還先行到期貸款以及非法套現,同時用于包養情人、購置房產等。至案發前,何志軍僅歸還上述貸款6036.4萬元,交存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7000萬元,造成銀行實際經濟損失11.79億元。
贓款轉移境外何志軍倉皇出逃,狡兔吉隆坡落網
動輒上億元的資金來得如此容易,何志軍沖昏了頭腦,早年還想盤活資產東山再起的他將守法經營拋之腦后,一門心思地玩起了金錢數字游戲。
據調查,何志軍出手相當闊綽:包養情人,一捆一捆地給現金;購買房產,基本不用貸款,大多是一次性付清;把資金轉移到國外,為家人移民及境外揮霍;為了搞定一系列復雜的法律糾紛,他花在某律師身上的錢數以億計。
起初何志軍把騙來的大量貸款都放在他的辦公室里,一堆一堆的,最多時有上千萬元。后來他覺得不安全,就給情人買了一處離公司很近的豪宅,專門存放現金,讓情人看管。他的情人一個人看著這么多錢心里發慌,叫來一個親人幫忙守錢、運錢。
在騙貸期間,何志軍一直謀劃著將贓款轉移到境外,以逃避法律追究。為此,2005年底他在上海聯系到新加坡籍人陳偉今(與何志軍一同受審),先后以每張2.5萬美元至10萬美元不等的價格,讓其幫忙購買了姓名為“周亨之”、“CHUA KOKBENG”、“王千祥”等多張虛假的出入境證件。為確保順利偷越國(邊)境,安全將贓款轉移境外,何志軍每次偷越國(邊)境前都先打電話給陳偉今,讓其陪同過境。
當何志軍察覺到有人舉報他時,2006年7月5日,他將騙取的銀行貸款轉移到境外后倉皇出逃,一度被公安部列為B級通緝犯,并被國際刑警組織通緝。2010年1月21日,何志軍在吉隆坡某酒店被警方抓獲。
公訴人駁斥有力,何志軍騙貸惡性昭然若揭
2010年8月23日,該案移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領導十分重視,多次帶領辦案人員研究辦案思路。但因案件涉案公司眾多,作案時間跨度大,資金走向紛繁蕪雜,且涉及到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海外調查,辦案檢察官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受案后,辦案檢察官依法會見了辯護人、訊問了嫌疑人。但何志軍辯稱涉案貸款均投資于水電站、醫院、金礦等正常經營。為駁斥其謊言,辦案檢察官加班加點,仔細審查案卷,畫了一幅幅之俊系公司資金走向圖,繪出一張張關聯企業動向表,并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今年3月6日,杭州市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
在法庭上,何志軍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其抽逃出資、偷越國(邊)境罪幾無異議,對騙貸及造成的損失亦表示承認,但對檢察機關指控其騙取貸款的惡意性進行了辯解。何志軍及其辯護人稱,何志軍掌控的之俊系公司在申請貸款期間擁有50億余元資產,之所以造成巨額欠貸無法歸還的結果,是因為經營不善引起的。
公訴人對何志軍及其辯護人的說法進行了有力駁斥,當庭展示了有關證據,指出何志軍早在2003年便陷入經營危機,已是資不抵債、危機四伏,其所謂的巨額資產要么是財務報表編造出來的,要么已被多次抵押,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在此情況下還編造虛假材料騙取貸款,其主管惡意性不言而喻。同時,所謂的“經營不善”更是站不住腳,從相關憑證可以看出,之俊系企業大多并未開展實質性的業務,根本無“經營”可言。
公訴人環環相扣的質證和抽絲剝繭般的訊問,讓何志軍及其律師的辯解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庭審自上午10點開始,至下午4時結束,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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