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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5 15:00?出處 杭州網
杭州網消息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關于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公租房政策規定,浙江公租房面積最大不超過70平方米。該文件涉及保障房工程質量、分配及退出等諸多方面,公租房在浙江各類保障房中的地位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浙江公租房最大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
被保障對象是三口之家或兩口之家或單身的,單套公租房建筑面積將根據保障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最大不得超過60平方米,其中高層、小高層可不超過70平方米。用于新就業職工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以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各地確定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綜合考慮建設和運營成本、不同收入層次保障對象支付能力、不同地段市場租賃價格水平等因素。公租房項目可以按一定比例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資金平衡。
社會資本可參建公租房
建保障房將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困難群眾需求迫切的項目,突出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省內各市縣都將把公租房作為保障房的主要形式。
建保障房,除了政府財政投入將越來越多,成為主導,也要引導社會各方參與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浙江的保障房將是“小戶型、齊功能”,以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為原則。
其他保障房將和公租房并軌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不再擴大,加快其他住房保障方式與公共租賃住房并軌。
經濟適用住房尚未滿足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或當地政府確定的收入準入標準線)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需要的市、縣(市、區),將適度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采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租售結合、先租后買”、公積金貼息等方式,幫助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解決住房困難。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其中高層、小高層建筑面積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
已實施限價商品住房制度的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取消限價商品住房制度,改由公共租賃住房實施保障。
新建普通商品房要配建公租房
在浙江,特別是房價較高的城市,要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籌集公租房房源,將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多種渠道。
鼓勵市場租賃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較多的城市,探索采取政府“租賃收儲、統一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有效供應。
今后新出讓的擬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原則上要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
各市縣將綜合運用土地供應、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財政貼息、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行業系統、開發區及產業園區、房地產開發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納入所在市縣的公租房統一監管。
浙江公租房要提供簡約環保基本裝修
集中建設保障房,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醫院、學校、幼兒園、農貿市場等配套建設,推廣節水型器具和太陽能光熱系統。保障房戶型將依照這些標準:戶型小、功能齊、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租賃性住房應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凡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均要在建筑物明顯位置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銘牌,接受社會監督。
騙購騙租保障房5年內列入黑名單
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實行失信懲戒制度。
廉租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并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
保障房使用情況將受到定期檢查,若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房屋將被收回。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將依法受到處罰。
保障房小區可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其中,廉租房、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住房委托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的,所需費用由當地財政承擔。
經濟狀況改善要騰退公租房廉租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申報、騰退;逾期未騰退期間,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一經查實、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到2015年,浙江城鎮住房保障覆蓋面將達到20%,兩成在城鎮生活的人能享受保障房。
基本實現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標準)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應保盡保,基本滿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標準)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滿足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舊住宅區(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國有工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
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各類保障房將相互銜接和融合,各種保障房合力,使“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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