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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9 02:46?出處 中國政府網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規定還明確指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我國明確操縱證券市場立案追訴標準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周英峰、鄒偉)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jingji/15340.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
作者: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