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權利缺乏屏障,侵害就無所顧慮。發生在南京的“剩菜門”,即為例證:在南京某五星級酒店工作4年的洗碗女工李紅,將客人留下的剩菜打包,準備帶回家給兒子補營養。這本是小事一樁,誰知道,酒店發現此事后,以“盜竊財物”為由將她開除。酒店管理人員稱,扔掉剩飯菜是正常耗材,員工不得帶回家。
劇情不復雜,仿佛小說《警察與贊美詩》的無厘頭結局的翻版:一個小人物,莫名其妙,就被扣上“盜竊罪”的帽子,承受骯臟罪名。所幸的是,洗碗工沒有“忍為上計”,而是拾起法律武器,準備訴訟維權,洗白自身名譽。
酒店不是“法官”,無權給人定罪。將女工李紅說成“小偷”,終是越俎代庖——后者行竊與否,當依據法律裁定,而非自行定斷。若妄斷與事實相違,即是惡意詆毀,侵犯了他人名譽權,當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并不僅僅適用于酒店方,假如女工確有犯科,也該付出代價。
問題關鍵,在于“拾人剩菜”究竟是否屬盜竊。女工的律師稱,撿剩菜并無逾矩;酒店方則認為“這成何體統”。二者對峙,哪種合理,自然須靠法律裁量。在法律天平上,抹去權錢魅影,公正評判是非,對于權利厘清、責任劃定至關重要。
就當下看,天平無疑偏向女工一方。剩飯殘羹,終究是顧客付過錢的,所有權歸客人,當客人不愿帶走后,也就放棄了擁有權。在沒有明確賦權下,酒店“代為處置”,將其視作酒店財產,禁止他人“插手”,顯然于法無據;女工將剩菜“回收再利用”,避免讓其浪費,沒將酒店財產占為己有,又談何盜竊?
店有店規,無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與法律相悖。“不允許員工私自帶走”的規則,充其量只是“自我立法”,毫無法律效力,將之作為罰則,難免失之偏頗。畢竟,員工的權利不應是塊橡皮泥,任由揉捏。
法律裁量,當然遠離不了“情理考量”。就“剩菜門”而言,試想:若非貧寒人家,誰會撿人剩菜?更何況,在坊間的許多酒店飯館,為避免食物浪費,將剩菜分給員工,既節省了資源,又填充了貧困員工的饑腸。難道非得無視員工要求也要將剩菜倒進垃圾桶,讓其淪為一堆廢渣?
“剩菜門”女主角李紅的遭遇說明,當國家大力倡導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理念的時候,在許多地方、不少領域,仍有很多人對“資源節約”是不那么上心甚至是不屑提及的!在此背景下,全社會都需要來為那些踐行資源節約的人和事撐腰。佘宗明 原題:“剩菜門”女主角錯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