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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1 12:19?出處 日報
三類崗位能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據了解,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工的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勞務派遣工不得超用工總量10%
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的勞務派遣工用工比例問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現實中,一些集團公司下設多個子公司,其中有的子公司使用了勞務派遣工,有的未使用。如果以集團為單位計算,可能未超10%的比例,若以子公司為單位計算,就會超出比例。對此,《規定》明確了用工比例的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
同時,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過渡期,即在《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逐步降至10%。楚瑞秦表示,《規定》實施后,企業的用工形式可能會有所調整,一部分以勞務派遣工的身份繼續工作,一部分可能直接與企業簽訂合同。
三種情形可退回派遣單位
為防止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退回被派遣勞動者,《規定》明確,用工單位依法破產重組、生產經營嚴重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出現之一情形的,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用工單位不得在派遣期限屆滿前將其退回。派遣期限屆滿的,應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機構重新派遣時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機構可以解除合同;若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不得解除合同。
若勞動者因本人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原因被退回,勞務派遣機構可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派遣單位應為被派遣者辦理社保
據了解,《規定》還著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做了明確規定。
退回無工作時派遣機構發工資
為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規定》明確勞務派遣機構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勞動派遣機構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規定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被派遣勞動者在退回后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按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繳納社保
《規定》明確了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參保地區、繳費標準和繳費主體。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實踐中,有部分用工單位將原勞務派遣協議改為業務外包協議或承攬合同,以規避法律責任。對此,《規定》明確,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這將有效遏制用工單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現象。
發生工傷誰是責任主體
對于勞務派遣機構的義務,《規定》也做了明確。除了要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內容的相關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等,還明確,勞務派遣機構要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同時明確了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是勞務派遣機構,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機構應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協助調查。勞務派遣機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用工單位是職業病診斷的責任主體,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負責處理,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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