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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1 13:40?出處 網絡
這些年,趙振裳去過安徽、陜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時間在家鄉周邊100公里的地區活動,其中僅在太康縣就生活了六七年。13年來,他以撿破爛為生。這些年,他一直沒有回過家,也沒有換二代身份證。 作者:網絡
他的一代身份證曾經用過兩次。一次是1999年,他在鄲城縣住旅店時,被鄲城縣南豐鎮派出所查過。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間,他作為流動人口,被鄢陵縣馬欄鎮派出所查過。但公安機關都未發現他是一名已經“死亡”的人。
5月4日,按照監獄的會見管理規定,趙作海的叔叔、姐姐來到河南省第一監獄,告訴他趙振裳“復活”的事。聽完以后,趙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時間,隨后失聲痛哭。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趙啟鐘說:情況正相反,應該趙振裳去服刑才對。
5月9日上午8時許,趙作海在獄警的帶領下,走進了省法院設立在監獄的庭審現場。當審判長依據程序宣布趙作海無罪釋放以后,面對遲到的公正,趙作海忍不住失聲痛哭。三個部門為何一錯再錯?
據商丘市警方介紹,之所以一直將趙作海列為殺死趙振裳的重點嫌疑人,是因為他們堅信在基層工作的經驗:農村犯罪一般因果關系很簡單。具體到這一案件,趙振裳的一位堂兄弟曾經殺了趙作海的弟弟,兩個家族有仇;兩人都和同村婦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敵;趙振裳失蹤當天,有人曾看到兩人曾在這名婦女家打斗;包裹無名尸的編織袋片,經趙作海的妻子和兒子辨認,是趙作海家的。
但當地一些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向記者表示,在這起案件中,有些疑點確實沒引起足夠重視:
一是警方確認無頭、無四肢尸體為趙作海所殺后,沒有追查兇器,也沒有確定兇器所能造成的傷痕是否與尸體的傷痕相符。這些,不符合我國法律對殺人罪定性的要求。
二是當時尸體已經高度腐敗,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確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體確定為趙振裳,有主觀色彩。
三是當時警方根據殘尸,對死者身高進行了確定,為1.70米。但實際上,失蹤的趙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這些,都沒有納入警方的考慮范圍。
此后,警方兩次將該案移交商丘市檢察機關后,都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退卷,要求“補充偵查”。
趙作海被羈押3年零3個月后,該案被上級政法機關列為重點清理的超期羈押案件,要求迅速結案,或釋放,或判刑。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由于證據不足,商丘市檢察院在兩次退卷后,拒絕再次接卷。而警方堅持認為趙作海是殺人兇手,不能放人,造成趙作海在看守所長期羈押。在清理超期羈押的案件時,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該案召集開會,研討案情。檢察院后提出:公安向檢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鑒定。但由于DNA鑒定沒有結果,檢察院最后放棄了這一疑點,進行了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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